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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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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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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属于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公安、检察院、律师)在刑事实务中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其和司法解释的关系到底如何呢?

一、现行的立案追诉标准

现行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是: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一)》”;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一)补充规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三)》”。

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具体分工如下:

《追诉标准(一)》中确定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一)补充规定》明确了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删去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中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

《追诉标准(三)》系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中毒品犯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有单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等文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等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规定。

二、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而立案追诉标准是由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其效力应当低于司法解释,具体在实务中应当作出如下区分:

(一)立案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内容一致

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在法律适用上总体是一致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与司法解释相一致也是应有之义,此时可以理解成该立案标准来源于司法解释,实务中实际上是对司法解释的适用。

(二)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解释不一致或司法解释中未规定

该种情况多在经济犯罪领域出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规定对于经济现象的规制总是迟延一步的,但是公安机关基于政府治理社会的现实需要可能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来制定自己的立案标准,来作为未来司法解释出台的试验田之一。

但是,此种类型的立案追诉标准只能适用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最终审判并无约束力,仅仅有参照适用作用。

上述观点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由此可见,立案追诉标准并非是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家通用的金科玉律,对于部分案件,即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时“有章可依”,但是到了法院也可能变成了“无规可循”,这也是辩护律师的机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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