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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收钱办事,事情没办成,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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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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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上学、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判缓刑、减轻刑事处罚、找工作、提升职位级别,办退休等事项中,很多人容易病急乱投医,希望花钱找人办事,能有个比预期更好的结果。但是这些事情找人并不一定都能办成,钱花出去了事情没有办成,很多人觉得被骗了,就去公安机关报案。司法实践中就有很多类似的事情,法院一般是怎么判的呢?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形:

[有违法犯罪所得]

一、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广大民众“找人好办事”和“花钱消灾”的心理预期,虚构自己有能力办事或者有能力找人办事,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判诈骗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4)昭化刑初字第57号

【本案事实】张某某以能找人托关系为侯某减轻刑事处罚为由,要求孙某某提供活动资金30万元,同年4月24日,孙某某将筹集的2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到钱后,并未帮忙办理所托之事,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赌博、购物等花费;2014年5月21日,孙某某向张某某要回0.9万元、6月14日,张某某的丈夫蒲某向孙某某退还10万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以为第三人(其实是骗子)可以为他人办理工作及提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中间好处费,积极联系各被害人,在客观上是帮助别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2015)同刑初字第6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秦某在听说被告人赵某可为他人办理工作及提干后,为获取中间好处费,积极联系各被害人,共收取58名被害人办工作款1565.76万元,其中交给刘某669万元,交给赵某864.6万元,自留32.1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帮助被告人赵某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被告人在接收请托事项后,着手去办了请托的事项,也收受了请托人的钱财,但是事情没有办成,在此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挥霍了用来办事的财物。事实上,请托钱财的转交行为并不是简单将钱财交给被告人保管,而是让被告人将钱财转交给“受贿人”,被告人虚构或者隐瞒事实将请托人给付的钱财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2017)冀0822刑初179号

【本案事实】我是通过一个朋友老乔认识的曹某1,老乔跟我说他战友的孩子要毕业了,想让我给托关系找个工作,我暂时答应。曹某1的孩子是石油专业毕业的,我就开始找了一个朋友湛某。曹某1经常给我打电话问孩子工作的办得怎么样了,大概2015年7、8月份的时候,曹某1跟我说的先给我拿一万元钱,又一次曹某1他们来找我,我跟曹某1说钱花没了,我也没跟他说钱怎么花的,曹某1又给了我一千元钱。湛某跟我说事不好办,意思是说办不了了。大概是今年正月的时候,曹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办得怎么样了,我说没啥戏了。大概今年2月份的时候,老乔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曹某1孩子的事抓紧办办,我说事都到现在我是办不了了,然后老乔说曹某1报警了。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犯罪所得]

四、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但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诈骗罪未遂,免予处罚。

【典型案例】(2010)甬镇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欲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的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林某之间存在请托关系,被告人朱某诈骗犯罪系未遂,没有给被害人林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要判处刑罚,故本院依法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案发之后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判决不予处罚。

【典型案例】(2017)苏1081刑初127号

【案件事实】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承诺可以将被害人侯某的外甥介绍到部队工作并解决军籍,以请客送礼为名,骗取被害人侯某人民币计40000元、黄金叶(天叶)香烟50包、山水画1幅,总计价值人民币44900元。后在明知该事情不能办成的情况下,仍然虚构正在办理的假象,不退还收取的被害人的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被害人侯某人民币2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4900元、山水画1幅,已发还被害人侯某。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这类案件刑事律师的辩护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点:一、中间人是否具备办成事的能力是排除“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关键因素;二、中间人是否积极履行受托事务是判断中间人是否能够“脱罪”的重要依据;三、财物的最终去向及用途是判断受托人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点因素。

当然中间人也可能构成侵占罪、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介绍贿赂罪等,具体可见笔者的另一篇文章《找关系办事,中间人可能构成诈骗罪?介绍贿赂?行贿共犯?其他?》。

网址: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2061472409701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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