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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获批

近日,镇海分局收到省政府批复,《镇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获准实施。

《镇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自获批实施以来,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控和土地节约集约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浙江省对土地利用提出新的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已获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不协调日益显著。基于宏观形势的新趋势、新特点、新要求,镇海区自2014年起,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应区域发展新定位、新战略,衔接“十三五”期间区域发展与重大项目用地安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制定了各类用地规划和优化布局方案,并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本次区级规划调整完善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一方面,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到2020年,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50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997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704公顷。另一方面,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752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618公顷以内。同时,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014公顷,红线范围主要保护区有十字路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重点公益林等核心区。

《总体规划》按照“内涵挖潜与外延拓展相结合、内涵挖潜为主,合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思路,利用增量撬动存量用地,盘活城镇工矿低效用地,立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集聚农居民点用地,积极引导人口、用地、产业集聚,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典范,为经济社会建设腾出发展新空间。规划至2020年,全区完成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867公顷,其中通过“三改一拆”、“亩产倍增”等行动,规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569公顷,分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98公顷。同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面积控制在96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12平方米以内。

《总体规划》是镇海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定效力。镇海区将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开展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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