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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叶氏商人,1720—1804

 ●[美] 范岱克著  章远荣译

来源:《十三行新论》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1720年至1804年间,叶氏家族有五位商人活跃于广州商界,他们是:Cudgin,叶隆官,叶义官、叶朝官、叶仁官。他们的经营范围与其他商人相似,包括茶叶、布料和丝绸,但有的却主要经营瓷器。除了Cudgin外,其他四人一般来说属于我们称为“小商人”的群体。大商行控制了絶大部分的贸易,而小商行却被排挤出决策制定的圈子之外,对贸易的发展没有话语权。总体来说,叶氏商人的生意要比颜氏商人和潘氏商人的生意简单得多,因此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瞭解商人的状况。

叶隆官、叶义官、叶朝官不如Cudgin和叶仁官那么有闯劲。他们更倾向于尽可能利用好手头上的资本和资源做生意,并不愿意向外国人借贷大量的银钱。他们更多的是以提供廉价货物来吸引老主顾的办法做生意,并不太愿意宴请外国商人或者为他们提供住处来拉拢他们,这说明他们非常节俭,尽量降低成本的意识很高。同时我们也没有任何资料证明他们在华或者在东南亚有自己的代理商。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不是直接采购货物,而是依靠中间商为他们提供所需的物品,这与大商行的做法截然不同,因此,对叶氏生意状况的研究将为我们揭示当时贸易的另一面,这在过去的研究中是没有的。

家族中的另外两个人——Cudgin和叶仁官是这个阶段中国商人中少有的典型例子,他们赚取大笔财富后,成功退出商界,即便是与他们生活在同时期的人也认为此举非同寻常。在历史文献中尚无关于他们的成功的研究和记载,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深入研究他们,以便更好的瞭解当时珠江三角洲社会与贸易的复杂性。首先我们对Cudgin进行研究。

 

  Cudgin

 

  根据现有的外国人的记载,Cudgin是广东叶氏商人的第一人。东印度公司十八世纪初期的记载要么遗失了,要么不完整,而关于贸易的中文记録保存下来的也极少。由于文献稀缺,研究中国商人非常困难。W.E.Cheong在对行商的研究中提出,在1720年的文献中出现的“Cawsanqua”这个名字也许指的就是Cudgin。黄和潘最近根据他们在中文资料中找到的商人姓名编写了中国商人名録,在其名録里,1697年广东有一个名为“Ye Zhengde”(叶振德)的商人。遗憾的是,没有办法证明这两个人是否其中一个就是Cudgin。

  我们知道Cudgin是1732年退出商界的,但我们并不知道他当时多大年纪。假如是在较年长时(至少是五十多岁时)退的,好像确实是在这个年纪时,那么在1697年或者1702年时他已经长大成人可以做生意了。由于我们在1703年到1719年的所有资料里都找不到Cudgin的名字,因此,我们对Cudgin的研究始于1720年。从这一年开始,我们找到了有关他的清晰而又连贯的资料,因此可以重构他的故事。

  在1721年到1722年的文件记録里,英国东印度公司(EIC)的大班们都提到他们曾与Cudgin和陈寿官签过合同,之所以有这类的记载是因为这两个商人在过去的两年里与奥斯坦德公司(后称为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GIC)有贸易往来。而英国人则想把他们从奥斯坦德公司挖过来,以削弱该公司在生意上的势力从而使自己的公司获利。由于奥斯坦德公司早期的记録没有保存下来,因此我们无法考证该记録的真实性。但在后来的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文献里确实有记録表明,Cudgin是比利时商人1723年至1726年的贸易伙伴之一(参见Table

1)。在这个阶段,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许多记载里均提到Cudgin,当时他被称为Cudgin,Cudgin Quiqua 或拼写相近的名字。

  值得一提的是,在外国人的文献里Cudgin以不同的名字出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混乱是因为不管在一手文献还是二手文献里关于Cudgin的身份均语焉不详。后来Cudgin摇身一变,成了官员,所以有时候也被称为Quiqua,这也表明被称为“Mandarin Quiqua”的行商也是Cudgin。然而,在文献中,这个名字却出现在Cudgin当官前,而且,国外保留下来的一些账簿上清楚地记録着Mandarin Quiqua 和Cudgin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人。就此而言,毫无疑问他们并不是同一个人。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在1730年代初期(当时Cudgin已经退休),名为“Old Quiqua”的人也是Cudgin。但在丹麦人的记载里,这个人是陈魁官(Chen Kuiguan),与Cudgin并无关联。由于存在种种模棱两可,在一些历史文献中,在提到Cudgin时就把他与其他人混淆在一起,因此必须谨防重复同样的错误。

  1720年代,广东贸易业充满了危机。毫无疑问,这促使Cudgin下决心退出商界。按当时的做法,1726年的秋天,商船扺达澳门之后,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官员就会率先到广州与官员以及商人洽谈贸易条款,商船随后才驶扺广州。在达成贸易条款前,商船必须停泊在澳门,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这样才更有利于外国商人在谈判中达到自己的目的。

  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官员到达广州时听到的消息令他们非常沮丧。总督要求那一年所有到岸的银子交付百分之十的关税,这与上一年的做法完全不同。虽然有足够的理由对银两收税,但在其他港口并没有这种做法,因此,外国商人非常不愿意执行这一政策。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大班Robert Hewer请求Cudgin和其他商人安排他们拜谒总督,以便商谈这项新规定幷且呈上他们的请求。

  在等待拜谒的时候, Robert Hewer 暗地里约见商人陈寿官和Hunqua(谭康官——译者注,下同),与他们商讨万一与总督协商失败可以采取的其他办法。他问他们是否可以考虑去厦门交易,如果愿意的话,他说可以派一些商船驶往厦门。陈寿官多年来一直有去厦门交易的想法,因此,众所周知他是愿意的。

  与此同时,总督听到了他们共谋的风声。他马上传话给陈寿官和Hunqua,警告他们说如果他们胆敢把生意转到另一个港口去做,一旦被他抓住,他就会用竹鞭抽打他们,即使他们死了也会惩罚他们的家人。他的威胁立刻见效,迁往厦门进行交易的想法被制止。Hewer别无选择,只好等待看与总督能达成何种协议。

  8月18日,Hewer和他手下的官员在Cudgin,陈寿官,Hunqua, Cowle, Tinqua 以及Quicong的陪同下,前往总督府拜谒总督。大概有“3000”人在总督府站岗,由一个主要官员负责主持仪式。在一番互相介绍和寒暄后,Hewer提出了他自己的要求并声明除非接受他提出的条件否则他不会命令他的商船驶入广州。在会见时,Hewer怀疑外语通事虽然把他所讲的事情全部翻译成汉语,但却没有将总督他们说的所有的事情告诉他自己。而且这些外语通事也没有按要求代表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站在公司的立场上提出要求。因此,他转向商人求助,请他们担任通事。Hewer的理由是商人“会讲英语”(当然是洋泾浜英语),他可以与他们直接对话,这样会方便很多。他请求商人们承诺,保证对总督解释清楚他们的要求,商人们答应了。

  8月22日,Cudgin与另外几个商人一起与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官员会面,向他们传达总督的回话。总督并没有接受他们关于予以所有到岸银子免税的请求,相反地,他宣布对贸易额征百分之十的税幷且指定由Cudgin负责统计总量。这一规定对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或中国商人都是不利的,但经过深入协商后,他们终于达成了临时协议。于是,Hewer命令商船驶入上游的广州。同时,Cudgin和陈寿官说服了Hewer,让他相信他们能够做好总督的工作,因此双方就能够接受的价格达成一致。能与这两个商人缔约Hewer感到很高兴,他认为Cudgin是广州最有能力的商人,幷且在他看来,Cudgin是唯一能够影响总督的人。

  尽管在这一年里被迫交纳重税,1726年对Cudgin来说仍然是非常不错的一年。他签下了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三艘商船的百分之八十五的生意。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账簿上标明他的总贸易值高达100万两银子( 见table A)。这么大的贸易量是非常让人吃惊的,由于东印度公司很少把商船上超过20%到50%的货物量交给行商,所以超过50%就已经是罕见的了。除了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外,Cudgin肯定还与其他公司做生意。因此,说Cudgin是当时广州最富有的商人之一是不会令人感到惊奇的。

  1726年的贸易季节后,Cudgin抽出时间与总督一起去了一趟北京。1727年6月,英国人在他们的记録里提到Cudgin在这一年里不在广州,且不做生意。总督的任期只有一到三年,他们通常是在贸易季节开始或结束时到职或离任。最为常见的做法是在贸易淡季(2-7月)期间离任,这时在广州只有几艘或者完全没有外国商船。与此同时,下一任总督走马上任。

  在1728年的记録里又有了关于Cudgin的记载,英国人写道,由于他自己“没有做生意”,所以“让几个亲戚帮他打理生意”。Cudgin这时已经是“官”了。显然这个称号是从北京的皇上那里买来的,这是艰难时世里商人用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法,因为如果有官阶,在生意场里的过错可以用官阶来扺偿。当然,官阶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地位,同时也让商人在政府官员中享有地位。

  当时替Cudgin经营生意的“亲戚”之一是叶隆官(Ye Longguan),他出现在1728年的记録里。Cheong的观点是叶隆官在这一年里接管了Cudgin的生意,这很有可能,因为Cudgin的生意似乎就此消失。1729年,记载里出现了Cudgin的另一个亲戚叶义官(Ye Yiguan)的名字。1732年,一份资料显示Cudgin和叶隆官是表兄弟(Cousins),但因为Cudgin的名字的拼写也是“Cousin”,所以不清楚这是否为称谓上的错误,或者不应该照字面理解。

  从英大班的记载里,我们得知Cudgin返回广州时还拥有几个夷馆。他把其中一家租借给了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而且在1727年时他为法国东印度公司(CFI)也提供了一所夷馆。172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也与他接触打算租赁他的夷馆,这表明他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不动产里。他对这些夷馆的所有权显示了他的富裕程度以及他在商人群体中的地位。然而,我们并不清楚他退出商界后是怎么处置这些夷馆的,叶隆官和叶义官似乎并没有把夷馆租借给外国商人,因此,也许Cudgin离开广州之前就已经将夷馆出售。

  Cheong提到说Cudgin1732年退休后回到泉州,因此他在1733年做的生意很可能是为了完成在上一年签订的合同的所为(参见Schedule and Table B)。令人惊奇的是他成功地安排了自己的退出,同时也安排好了所有在广州与生意有关的人员,比如,引水员、买办、通事以及商人,而这些人通常都是终身雇佣的。在1720年代时,这种做法属常规,但在1720年代末期有所变化。有时候通事或买办可以重新委派到其他职位,比如让他们经商,但是一般来说,他们如果不是丧失了工作能力是可以在自己的职位上干一辈子的。在整个广东贸易时代,人们不会选择自动辞职,所有的任命(不管是他们想要或不想要的)都必须交纳入场费。

  让同一个人在同一个职位上长期工作有助于在管理上实现连贯性和标准化。随着生意运作越来越规范,就会带来更大的稳定性和更大的收益。由于同一批人年复一年在同一职位上工作,对高级官员(每三年更换一次)来说也更易于管理生意。因此,这也是要经营好生意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由于外国商人习惯于与相同的人年复一年的打交道,因此,用人的连贯性也有助于建立他们的信任感。随着交往的增多就会建立起长期的友谊,从而互相之间就更为信赖。而这些因素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商人来华,从而为清朝政府创造出平稳的财政收入。这也符合北京大臣们的期望:加强对外国商人的控制;保证源源不断地把税款进贡给北京。同时,这也是不允许商人随意退休的理由。出于这个原因,商人很少能够成功地隐退,因此,许多人,包括华人和外国人,都认为商人不过是为政府挣钱的奴隶,一旦不需要他们,他们也就无足轻重了。这种状况让其他精明能干的人不愿意经商,因为一旦经商便没有退路。即便能像Cudgin那样幸运,可以安排自己的退路,也不能保证在下一任官员上任时或者商人职位有空缺时不被重新召回。

  考虑到上述因素,我们认为Cudgin之所以能够成功的退出商界很可能与他这些做法有关:1726年按总督的要求交纳10%的银税;在同一年贸易淡季时与总督一同前往北京。从皇上那里买官衔(谁也不知道他在北京还进贡了什么)也许是他的策略之一。与朝廷保持良好的关系很可能是确保未来派往广东的官员能够尊重他的退出的最好办法。

  不管Cudgin用了什么手段来安排自己的退出,他从北京回来后立刻把生意交给叶隆官并开始退出商界。虽然当时他与荷兰人和瑞典人还做了一些生意,但其生意额已经完全不能与前几年相提并论。似乎他在逐渐减少生意并等待官方发话以便完全退休。他这一做法表明虽然在他回到广州之前,并没有完全把退出的事情办妥,但至少他是把这件事放到首要位置来办的。

  1732年,Cudgin离开广州。在此之后的1734年,他偶尔出现在英国人关于厦门的记録里,但从此以后我们再也没有见到任何关于他的记载。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任何记録或者记载以重构他之后的生平。Cudgin很幸运,能够在身家百万时功成身退,由家人接手生意,同时还拥有一个新的官衔幷且身体健康。在这点一上,他作为一个商人是值得仿效的,因为他懂得如何充分利用人脉关系和潜规则,为他的家族、他自己以及国家谋取了最大的利益。

  叶隆官在Cudgin的经验与人脉关系的帮助下,叶隆官似乎从一开始就干得不错。从1728年到1740年代中期,他频繁地出现在记载里。他的商行名为端和行(见Illustration 1)。在丹麦亚洲公司(DAC)的记録里,叶隆官有时被称为“谭隆官”(Tan Leunqua)有时被称为“范隆官”(Fan Leunqua),尚不清楚商人为什么有时以不同的姓氏出现在记録里,而这些姓氏却与他们的真实姓氏风马牛不相及。(“叶”在广州话的发音里读作“易”,与“谭”和“范”并不相似,相反,却相差甚远)。但这类的记载在文献中却非常普遍,也许是外国人对中国人的姓氏的发音不熟悉的缘故。在日常的生意往来中,他们通常直呼其名而省略其姓氏,因此这么解释还是有理由的。尽管在姓氏上有混淆的地方,但根据叶隆官所签署的合同,我们知道这些名字都是指他。

  在叶隆官与丹麦亚洲公司签署的一项丝绸合同中,盖着一个非常奇怪的图章,使我们对叶隆官的确切姓名有所瞭解。在图章的正面是两个汉字“叶印”,清楚表明这是叶氏的图章。在图章的另一面是“莛梓”两个字(或与这两个字差不多)。行商做生意的图章上通常不使用名字,因此这可能是他的真实名字(参见Illustration 2)。

  1734年时,叶隆官开始与丹麦亚洲公司做丝绸生意,在接下来的几年,一直是该公司的丝绸供货商。1735年时,叶隆官签下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四分之一的丝织品定单,同时,英大班们也要求他包销一些他们的铅和毛料织物。到1736年,叶隆官的生意越做越大,英国人把他列为在广州的四大贸易伙伴之一。与此同时,叶隆官与丹麦人继续有广泛的生意往来(参见Table C)。

  在1730年代期间,叶隆官有一个管账协助他做生意,名叫陈雄官(Chen Xiongguan)(见Schedule), 陈雄官在广州非常有名,许多外国商人与他做生意。除了辅助叶隆官外,他也有自己的生意,用的是两个不同的商号:远来行和发来行。Illustration 1里展示了陈雄官以远来行的名义与丹麦亚洲公司签订的合同。

  1738年12月7日,所有的欧洲人(除法国人外)聚集在叶隆官的商行里,然后乘轿子前往市里的总督府,他们去参加在一个大型广场上为离任总督举办的告别宴会。虽然记载上没有特别提到行商是否出席这个宴会,但可以肯定的是,除了两、三个外语通事外,行商们(包括叶隆官和叶义官)一定也出席了这个仪式。在仪式上,首先是上演一出悲喜剧,然后是致辞,互祝一路平安,飞黄腾达。像这样的仪式在广州很常见,所有知名的外商和华人都必须出席。参与这样的仪式是行商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

  1738年贸易季节快结束时,我们看到了行商们生活的一面。1739年1月9日,丹麦大班们即将起程返回欧洲。他们的贸易伙伴颜德舍和黄锡满(Texia,Yan Deshe和Simon,Huang Ximan)邀请他们出席告别午宴。与此同时,英国和瑞典的大班们与行商张族官 (Pinkey,Zhang Zuguan),叶隆官和陈雄官也应邀出席宴会。在这一年里,丹麦亚洲公司大部分的生意是与这些行商做的。

  当晚7点左右,这些行商一同陪同丹麦大班们乘坐一艘官船去虎门,在那里丹麦人将乘坐自己的商船返回丹麦。他们于第二天早上到达虎门。在行商即将起程返回广州时,丹麦人鸣九响礼炮欢送他们。参与这些告别仪式和礼仪不仅是商界的繁文缛节,同时也说明叶隆官和他的同伴陈雄官在广州商界享有很高的地位。

  英国人在1742年的记録里提到一个名为“Tekqua”的叶隆官的商业伙伴。很可能他就是被称为“Tacqua Amoy”的同一个人。在丹麦人的记録里,“Tacqua Amoy”也被认为是叶隆官的商业伙伴。我们无法核实他的身份,但记録显示,他与叶隆官做瓷器和茶叶生意。据Cheong说,从此以后,英国人的记録里就没有叶隆官的名字出现了。可是,至少一直到1745年,在瑞典人和丹麦人或者荷兰人的记録里都还有他的名字。(见Schedule)但在1745年之后就没有他的名字了。

  到1740年代初期,叶隆官在广州享有了良好的声誉,是受人尊敬的商人之一。1743年,荷兰人把他列入6大著名商人的行列(他排在第四位)。同年9月,荷兰东印度公司(VOC)认为叶隆官是“最精明能干的人”,与他签订了各种丝绸产品合同用于对日本方面的贸易。在1743年到1744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他的商行购买了大量的货品。由于我们没有找到这两年的账簿,所以这些贸易来往没有记録在Table B里。丹麦人的日志有些也遗失了,所以,如果我们能统计到所有的数据的话,Table C (68,565 两)里记载的总贸易额很可能会翻一倍。

  至少在1750年以前,丹麦亚洲公司的董事们在给大班的指令里不断提到叶隆官的名字,但这些文件是前些年的复制本,里边的信息不是最新的。保存下来的丹麦亚洲公司的日志并没有说明叶隆官在1745年以后还与他们有贸易往来。在1752年到1753年间,叶隆官和他的端和行偶尔出现在瑞典东印度公司的记録里,但瑞典人并没有明确说明他们是否与叶隆官做生意。1744年,瑞典商船Gothenburg号停泊在广州,船上有一个官员欠了端和行的债务。1752年,瑞典东印度公司的大班Christian Tham偿还了这笔债务,有端和行开出的收据和盖的印章(见Illustration 3)。1753年,叶隆官的名字再次出现在记録里,但没有提到与他进行任何交易或事务。

  1766年到1767年间,在瑞典东印度公司的记録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叶隆官(Leonqua)”,但没有办法证明是同一个叶隆官还是来自其他家族的人。考虑到叶隆官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参与贸易活动,因此,很可能这是另外一个人。根据资料里的记载,端和行的叶隆官1745年后就终止了与大多数外国商人的贸易往来,幷且在1753年后从所有记载里消失。英国人在1750年代初期的记録表明,叶义官接管了叶隆官的生意,因此,很可能他继续以端和行的名义做生意或者是把端和行合并到他自己的生意里。遗憾的是由于没有相关的记载,我们无法知道叶隆官及其商行后来的情况。

 

  叶义官

 

  叶隆官与叶义官之间的家族关系并不明晰。显然,两者来自同一家族,但却在记録里很少同时出现幷合作做生意。在1730年代到1740年代间,他们都在与丹麦亚洲公司有生意往来,但他们有各自的账户并单独与丹麦商人洽谈所有的生意(见Schedules and Table C)。在此期间,叶义官定期与荷兰人和瑞典人做生意,但与叶隆官却没有合作关系(见Schedules and Tables B )。很可能两者在与丹麦人、荷兰人以及瑞典人做生意时均使用不同的账户,但在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做生意时又都以广源行的名义。Cheong也持有相同的看法。由于我们目前所能找到的资料不具连贯性,且并不完整,所以我们很难瞭解叶隆官与叶义官之间的家族关系。

  叶义官的名字比较特殊,与其他同时代的人相比,更容易从记载里找到关于他的记録。在广州几乎所有人都叫他“Consentia Giqua”,“Consentia”意为“正直有良心的”,是个葡萄牙语单词(现在的拼写是“consciencia”)。他似乎也为这个名字感到骄傲和自豪,所以经常在签订合同时签署这个名字或使用刻有这个名字的图章(见Illustration 4)。有时他仅以Giqua(叶义官)的名字出现在记録里。而在1740年代到1750年代之间,还有另外一个商人也叫这个名字,因此必须小心不要将二者混淆。

  我们手头的关于叶义官在广州的贸易活动的资料显示,他是1729年开始经营的,比叶隆官晚一年。与许多行商相似,他的经营范围也很广阔,但其主业是瓷器。叶义官是广州持有瓷器经营执照的商人之一,有许多小商店经他授权经营瓷器的出口生意。一般来说,叶义官从这些生意中提取佣金,而他则负责为这些出口商品交纳税款。当然,那些小瓷器商店会把税款及时转交过来,因此,只要这些小商店运作良好并及时交纳所需款项,叶义官就可以坐收渔利,同时照样经营自己的出口生意。

  在1730年的记録里,我们看到叶义官以厚德行的名义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做生意。厚德行这个商号在1750年代再次出现在记録里,与颜氏家族的Awue有关系。Illustration 4展示了Awue以厚德行名义签订的一份合约。我们知道Awue与叶义官有生意往来。可能叶义官把自己的商行转手卖给他了,但Awue也很可能是替叶义官打理生意。叶义官好像一直与颜氏家族在生意上保持密切的关系。事实上,在1761年,他不仅与颜氏家族签订了合约,还与陈氏家族和潘氏家族也签订了合约(见Illustration 5)。1740年代期间,叶义官与行商蔡瑞官(Cai Ruigua, 见 Schedule)也有生意上的合作。

  当时,商人们常见的做法是家族间的联姻,同时把儿子安排到其他商行学徒。家族间的联姻和生意上的合作使他们利益与共、休戚相关,从而在做生意时有更多的安全感。但是,尚不明确是出于什么特殊原因,Awue与叶义官同在厚德行里经商。

  在1750年代和1760年代里,多家小瓷器经销商通过叶义官的广源行经营生意。瓷器与漆器商的名称很好辨认,经常带有汉字“昌”在里面,“昌”是富有和昌盛的意思。一些由叶义官授权的精品店的店名是:徭昌,聚昌,裔昌,广昌。在记録里,有的商行的字号里有个“店”字,表明这些都是小商行。当时有一个比较大的瓷器经销商杨丙官,在他自己成为行商之前也是以广源行的名义经销商品,他于1782年成为行商。1763年,荷兰人在澳门Taiqua的商行里购买工夫茶和白毫茶,这家商行也是叶义官授权的。广源行停业后,有些小商行还继续经营了很长一段时间。由此可见,商人们没有加入公行也不会影响商行长期经营。

  尽管叶义官并不是广州商界最负名望的商人之一,但当时却有一大帮人依靠他谋生。 比如,每家瓷器经销店都雇有几个伙计,当然还有数百人负责包装茶叶和送货,此外,还有更多人参与丝绸和其他商品的生产。叶义官经营的商品大多数来自内陆,因此,要把货物从内陆运到广州,参与联系、订货和船运的人更是不计其数。

  Schedule 和Tables B,C显示,叶义官几乎为广州所有的外商供货,但并没有标明他与法国人的生意,也没有他与许多其他个体商人的交易情况,比如穆斯林,美国人或者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但他很有可能与这些人也有生意上的往来。在东印度公司浩瀚的资料里也找不到这些相关的资料,其中有些资料很可能已经遗失。假如我们有更多的资料,这些表格还会多好几页。考虑到交易量与参与的人数,很明显,即便是规模最小的行商,要记録好账目和税款对他们来说都相当困难。因此,“小商行”这个称谓在当时的环境里仅仅是相对而言,不了解这个事实,我们就无法充分认识要经营这么大的生意叶义官所具有的技能和专长。

  Cheong提到1756年叶义官的“商行被大火夷为平地”,这很可能指的是广源行。叶义官似乎挺过了这场灾难带来的即刻损失,但我们看到他的生意很快就逐渐式微,与英国人的贸易份额也开始减少。而Cheong还提到他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

  1760年代初期,对小商人来说,情况变得越来越糟糕。1760年公行成立后,制订了对小商人不利的新政策。每一年,四大行商与政府官员商议制定各种贸易条款与政策,这些条款与政策有利于他们自己,却损害小行商的利益。这种不利情况使叶义官遭受重挫。1763年2月,他为了吸引荷兰人与他做生意,除了茶叶价格与其他商行的价格相同外,还额外给予外商更多的优惠。但荷兰人不相信他,因为他的茶叶质量不好,甚至有时候掺假;有时候还无法进到足够的货。在资金有困难时,茶叶商通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叶义官并不是唯一遇到困难的人。

  1763年7月初,荷兰人的记録说叶义官和其他五个小商人在当地一个寺庙里秘密集会,商讨对策。之后,他们签订协议发誓要尽其所能破坏公行并成立另一个公行与之竞争,否则他们将全部退出商界。资料上说蔡玉官被选为他们的代言人,代表他们与政府官员协商诸多事宜。为了表示结盟,他们宰杀了两头猪和两只羊,将猪血和羊血混合在米酒里,六个人饮酒盟誓。这一做法充分表明由于大行商经常试图操控小商人,小商人对他们的雠恨越来越强烈。

  在1764年的记録里,荷兰人告诉我们他们总是不断催促叶义官付现款。他的生意似乎在1756年的大火后逐渐衰败,也许这一年对他来说是一个转折点。公行的成立使他雪上加霜,但他已经无须过多的为之烦恼。1765年4月26日,当时正在澳门的荷兰人得到消息说叶义官几天前去世,身后留下大笔债务。

  根据1760年公行成立时达成的协议,行商蔡瑞官(Suiqua,Cai Ruiguan),颜瑞舍(Swetia, Yan Ruishe),蔡家的Theonqua和张富舍(Foutia, Zhang Fushe)被安排做叶义官的保人,因此,这时他们每人接手叶义官的一部分债务。颜瑞舍于1763年去世,他的兄弟和继承人颜瑛舍承担了他负责的债务。由于这一安排是早在叶义官去世前就决定了的,所以广源行并没有宣布破产或倒闭。公行任命叶义官的儿子和两名管账接手生意,由于不用背负叶义官留下的债务包袱,他们的生意较为顺利。

  毫无疑问,将一个行商的债务分摊给其他经营得当的行商会拖累他们,但这是当时盛行的做法,其理由是如果行商们有难同当,互相之间就有可能更平等友好些。这在理论上可以更好地管理公行这个组织,使其更为兴旺繁荣而富有竞争力。这一规定确保叶义官的生意得以延续,也有助于整个贸易额不会减少。这一政策除了可以为外商多提供几家商行供他们选择,由此他们可以讨价还价得到最低廉的价格外,还确保一旦有行商无法偿还债务,他们还可以从金融状况良好的行商那里得到赔偿。所有这些因素有助于赢得外商的信任以避免出现贸易额的下滑,因此,虽然分摊债务会明显地损害行商的利益,但这么做却有充分的理由。就叶义官的情况而言,其中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他儿子能够直接接手生意进入商界。但如果他的债务没有被分担,仍然由广源行自己偿付的话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叶朝官和HUIQUA

 

  由于现有的一手和二手文献关于叶义官的儿子及其继承人的身份混淆不清,因此叶义官的儿子及其继承人的身份一直是个谜。在一手文献中,关于叶义官的儿子及其继承人的身份矛盾百出,而在二手文献中公布的信息也存在谬误,因此,我们必须花些时间来回顾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谁是叶义官的继承人的问题。其问题的焦点是各种文献均对此三个人的身份语焉不详:Teowqua( 也写作Tiauqua)、Coqua (或Kooqua) 、Huiqua (或Hoyqua)。

  Cheong在其研究里提到叶义官“没有继承人”,因此,他的商行于1766年停业。但是Ch’en 则说叶义官的生意由一个名叫Teowqua的人继承。我们知道Ch’en的说法是正确的(下面解释),但是Cheong的观点也不无道理。1970年,Pritchard 写道,Teowqua也许与陈科官 (Chen Keguan,Coqua)是同一个人,他与广顺行有关联。Cheong也认为他是广顺行的人,所以没有把他看作是广源行的继承人。由于在英国东印度公司1776年的记録里,Coqua这个名字取代了Teowqua,使人觉得这两者是同一个人,因此,Pritchard和Cheong都把Teowqua和Coqua混为一谈。虽然有事实表明Teowqua与广顺行有关联,但就我们所知,他并没有以这个商行的名义经营。

  Ch’en说叶义官一直经营广源行的生意,“到1768年初才由Teowqua( 也写作Toyqua)接替他”。但在另一篇文章里,Ch’en又说Teowqua是1766年接替叶义官的职位的,而这个时间更接近叶义官去世的时间。据Ch’en的说法,Teowqua在1775年逝世之前一直经营着广源行的买卖,他去世后,商行停业。由于Pritchard 、Cheong和 Ch’en的所有信息均来源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记録,因此这些资料里可能存在相互矛盾和混淆不清的东西。而其他资料里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荷兰人和瑞典人的记载虽然澄清了一些事实,但同时又提出了另外的问题。如上所述,荷兰人告诉我们叶义官的儿子被指定为他的继承人,由两名管账辅佐。叶义官的儿子与行商家族关系密切,此外他在经营方面的经验也使得他成为接管生意的最佳人选。在1768年的记録里,荷兰人说他们与叶义官的继承人签订了购买武夷茶的合同,继承人名叫Huiqua。荷兰东印度公司那一年确实在与Huiqua做生意,他们从他那里购买茶叶,这表明Huiqua肯定与公行有关系。在1764年和1768年的记载里,瑞典人提到Huiqua(也拼写为Heyqua 或Hoyqua)代表叶义官(Consentia Giqua)做买卖。根据荷兰人和瑞典人的记载里的信息,我们认为Huiqua就是叶义官的儿子和继承人,可是这样一来,Teowqua又怎么解释呢?

  幸运的是,丹麦人的记载回答了我们的问题。以下的记録是从丹麦亚洲公司的日志里摘録和翻译过来的。

  ● 1765年7月17日:我们与Tingua——叶义官(Consentia Giqua)的儿子签订了少量武夷茶的合同。

  ● 1765年8月3日:今天Tingua问我们是否可以偿还他们27492两银子,这些钱是他故去的父亲Consentia Giqua去年借给停泊在广州的Printz Friderich号商船的。

  ● 1765年10月10日:去与Hoyqva商谈关于购买他手中的大黄的事宜,Hoyqva经手Tinqva(故去的叶义官的儿子)的买卖。

  ● 1765年10月11日:我们去Tinqva的商行看白毫和Ziou Zioun茶,他手下的人Houqva夸耀说他们有大量的茶叶,我们发现其质量不错。

  ● 1765年10月26日:我们付款给Tiauqua(叶朝官)——故去的叶义官的儿子,付了上面所提到的大班所欠他的一半,借贷时签署的日期是1764年12月26日。按中国钱币计算,最初是2370两银子,百分之十六的利息,合计是27492两银子。因此我们付给他们13746两银子。

  ● 1766年7月21日:行商Ingsia, Schecqua, Samqua, Tiauqua (故去的叶义官Consentia Giqua的儿子)以及Manqua热情招待了我们。

  ● 1769年11月9日:我们与Hoyqua就他是否有更好的茶叶发生争执,Hoyqua是上面提到的Tiauqua(叶朝官)手下的人。

  丹麦档案文件里的合同清楚表明Tiauqua(也写作Tinqva)用广源行的字号经营生意,  他的签名是:朝官(广东话里称为Tiauqua,普通话是Zhaoguan,见Illustration 6)。他没有在任何合同上签署他的姓氏,但从以上的资料来看,显然他确实是叶义官的儿子。荷兰人在记録里提到叶义官的儿子与Chetqua的女儿结婚,Chetqua 是Coqua的兄长。这样叶朝官就是Coqua的侄女婿。由于与Coqua的侄女结婚,所以他又与广顺行有姻亲关系。从这方面来看,Pritchard 和Cheong把他划到广顺行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他既不是Coqua本人也不是陈氏家族的成员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Huiqua确实接管了叶义官的部分生意,因此,荷兰东印度公司和瑞典东印度公司的记载里把他当作是叶义官的继承人也是合乎情理的。然而,Huiqua只是叶朝官手下重要的管账,但不是商行的继承者。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就可以继续讲述广源行的故事了。

  与许多其他行商一样,叶义官(Consentia Giqua)的名字在去世后多年仍继续出现在许多外商的记録里。当然这些记载指的是他的生意而不是他本人。在瑞典人1768年的记载里,在谈到广州的船运贸易时提到叶义官(Consentia Giqua)这个名字。瑞典人列出了一份包括28艘商船的清单,叶义官以丰晋行(Fongzun Hang, Fengjin Hang)老板的名义榜上有名,该行拥有3艘船(见Table E)。除了这3艘船外,叶义官还有另外一艘船(见下边),而这艘船似乎属于广源行。所有这四艘叶氏商船每年定期开往交趾支那、柬埔寨、暹罗等地,全部由广州最有名望的船运商——颜享舍(Hongsia, Yan Xiangshe)资助,但在瑞典人的记録里,蔡文官(Monqua, Cai Wenguan)和Zey Anqua(蔡氏家族的成员)也是叶氏商船的资助人。

  由于商船为广州的对外贸易提供大量的货品,因此,行商积极参与对东南亚的船运贸易是非常重要的。当时叶义官是主要的瓷器供货商,经常需要大量的棕榈纤维包装陶瓷器。同时,他还经销茶叶,需要用铅来做外贸茶叶货柜的衬里,以及用锡做茶叶筒。由于广州的船运生意与出口贸易紧密相关,因此叶氏必须同时经营这两种生意。在记载里,Huiqua既做外贸生意也做船运生意。

  Huiqua在叶义官去世后掌管广源行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生意,但他只做了两年:1768年和1774年(见Table B)。1768年,叶义官(很可能是Huiqua)在广州与瑞典大班签订了船舶扺押借款合同,以便资助广源行Quonschyn号商船,该船将前往柬埔寨(但另一记载却说是交趾支那)。同年3月,瑞典人的记録上记载着叶义官向他们借贷370两银子,利息是百分之四十(见Table D)。

  众所周知,当时典型的做法是由几个外商共同集资发放贷款。因此,这次是瑞典东印度公司的几个官员放的贷款。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是别的放贷人,比如葡萄牙人、美国人或其他在广州或澳门的外国人。叶义官的总贷款数是518两银子,还贷期通常是货船到达广州一至二个月后。这样船主就有足够的时间把货卖出去以便还贷。货船一般是9月份扺穗,因此,通常是11月左右还贷。但是,这一年到11月底时,Quonschyn号仍然没有到埠,于是,在瑞典人的记载中又增加了一条记録,说明Hoyqua(Huiqua)欠了370两银子。毫无疑问,Hoyqua或叶朝官是借贷人,因为此时叶义官已经去世3年。

  1769年1月,有消息说Quonschyn号失踪了,这意味着他们将无法归还贷款。于是,瑞典人在记録中又加上一条记载:从Hoyqua的贷款中减去170.2两银子,这是账户主人(Jhon Abraham Grill)在这笔交易中损失的金钱数量。其余的银两则从其他投资人的帐上扣除。与荷兰人、丹麦人的记録一样,瑞典人的记録里也有关于与Hoyqua和叶义官(Consentia Giqua)的交易的记载,且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似乎大部分与英国和丹麦公司的生意都是由叶朝官自己经营,交易记録里有许多关于他的记载,但记载里有时也提到Hoyqua是他的合作伙伴。叶义官去世后,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叶朝官的商行签订了2000担茶叶的合同,但保商是Chetqua。Chetqua是叶朝官的岳父,因此,顺理成章他应该是保商,这样才会恢复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广源行的信心。其他外商也与叶朝官签订了贸易合同,因为他们都知道公行已经把叶朝官的父亲的债务分摊给了其他商人。在1760年代末期,叶朝官经常与丹麦亚洲公司以及英国东印度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但是自1770年代初期起,他开始陷入金融危机。1771年3月,Chetqua去世,由他的兄弟Tinqua接手广顺行。叶朝官失去了岳父的支持,除此之外,到年底时,与其他商人一样,叶朝官的生意也变得越来越艰难。

  1772年贸易季节开始时,公行被解散,这使商界充满了更多的变数。由于商人间的联盟被打破,外商对快速出现的新的竞争格局格外小心谨慎。与此同时,新出现的激烈的竞争使外商有机会对中国商人施压,迫使他们接受更多的进口货物作为出口货物的条件。外商通常想方设法将此规定作为先决条件,由此决定是否给予华商贷款或者现金垫款用于签订下一个贸易季节的合同。结果这个方法非常奏效,他们达到了目的。除了上面提到的不稳定因素之外,1773年又传来更令人沮丧的消息,北京的朝廷要求广东商人为四川省的军事行动捐钱,对此,他们别无选择只有遵命。

  除此之外,在过去的几年里,行商们因为个体商人破产而被迫分摊他们的债务,因此,现在他们也是负债累累。公行解散后,行商失去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定价权,也无权规定现金垫款的数量以及利率的高低。虽然这些控制手段从来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小商人也并不认为这些政策对他们有什么好处。然而,在这些政策停止执行后,风险即刻变大,因此,我们认为这些政策对保护行商的利益来说,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保障。到1770年代末期时,一个又一个行商陷入了金融危机,最后,行商整体陷入困境之中。不幸的是,叶朝官也受到了不利的影响。

  1772年1月,据说与叶义官的丰晋行有生意往来的商人倪宏文 (Wayqua,Ni Hongwen)开始拖欠款项。他欠了英国人11000两银子,而且毫无疑问还欠了其他人的钱。尚不清楚叶朝官是否也受到倪宏文的问题的拖累,但不久之后,我们看到他也陷入麻烦之中。

  1773年叶朝官也开始逾期支付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款项。这一年,他无法在英国大班去澳门之前清偿债务,不得不签下合约延期支付款项。英国人并没有要求他支付欠款的利息,这是他们表示友好的做法,但即便有这样的优惠和时间上的宽限,秋天大班们返回广州时,叶朝官还是无法结清债务。

  1773年,叶朝官继续获得丹麦人大量的贸易定单,这大大的有助于他在1774年筹集资金偿还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债款。这时,他又从英国人那里接到一个新的定单,幷且与丹麦亚洲公司签订了更多的合同。尽管如此,他还是没有机会扭转生意上的颓势。

  根据Ch’en的说法,叶朝官于1775年7月3日去世。也许他弄错了时间,因为在12天后,丹麦大班把广州所有的行商排列出来,叶朝官名列第15位。这表明当时广源行的情况仍然不明确。而该商行关闭的确切日期也不清楚,似乎是在1775年底或者是1776年初。

  1775年贸易季节将结束时,有謡言流传说要重新成立公行。由于近几十年来广源行在商界一直是举足轻重的商行之一,它的破产是导致謡言流传的部分原因。1777年9月,丹麦人把广源行称为“Consentia Giqua 或叶朝官的破产的商行”。遗憾的是,叶义官的生意与叶隆官的端和行一样倒闭了并就此从记録中消失。一直到1775年底,叶朝官的名字还继续出现在丹麦亚洲公司的记録里,但所记载的交易都是他去世前安排好的,生意则很可能由Huiqua经手。

  广源行倒闭后,行里的所有人包括Huiqua都必须重新寻找工作,因此我们期待看见他在某家商行里以相同的身份出现在记録里。1776年,一个叫“Hoyqua”的人以蔡文官(Monqua)的管账的身份出现在荷兰人的记録里,这个“Hoyqua”可能就是Huiqua。1768年(也可能是其他年份,见Table E),蔡文官(Monqua)曾经资助过叶家的一艘货船,因此两家有些生意上的合作关系,而Huiqua也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船运生意,所以两人很可能互相认识。在同一年,Huiqua(也写作Hoyqua, Heyqua, Hayqua)又与丹麦亚洲公司做起了茶叶生意,但我们不清楚此时他在哪家公司做事。

  在我们结束关于Huiqua的讨论之前,还要简单说说另一种可能性:Huiqua也许是后来成为行商的林时懋 (Howqua,Lin Shimao)。除了上面提到的事情之外,还有许多资料提到这个名字的人。Ch’en的研究表明林时懋 (Howqua,Lin Shimao)在1768年与英国人有生意往来,他用的是蔡文官(Monqua)的经营执照,这与上面提到的荷兰人的记録相吻合。Cheong也表示这个林时懋 (Howqua,Lin Shimao)早在1768年就开始经商,但却说他是潘启官(Poankeequa,Pai Qiguan)的管账。荷兰人的记载显示,在1772年和1774年,有一个名叫林时懋 (Howqua,Lin Shimao)的人是潘启官(Pai Qiguan, Poankeequa)的管事,在1766年,有个叫林时懋 (Howqua,Lin Shimao)的人出现在记録里,他的身份是Chetqua的管账。而在1779年和1781年,一个名叫Huiqua(还有好几个不同的拼写)的人出现在丹麦人的记録里,但他是个丝绸商人,丹麦人与他曾有过生意上的往来。遗憾的是,我们无法考证这些相互矛盾的姓名和资料,只能说也许是几个不同的人使用了同一个名字,因此,我们必须小心谨慎,避免将他们与叶义官以及叶朝官信任的同事混为一谈。

 

  叶仁官

 

  在叶朝官去世之前,记録里新出现了一个名为叶仁官的叶姓商人。叶仁官的确切名字是叶上林(Ye Shanglin),但却更常被称为叶仁官(或任官)。他与Cugdin、隆官、义官和朝官一样都姓叶,他在1776年出现在记载里,与英国东印度公司有生意往来。时间上和姓名上的巧合表明这几个人也许有亲戚关系。但是,Illustration 9却表明叶仁官来自江西省,并不像其他几个人那样来自泉州(叶氏家族来自安徽婺源,该地后划至江西——译者注),因此,也可能他们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

  Ch’en和Cheong都提到在1792年之前,叶仁官曾经是Poankeequa(Pan Youdu潘有度)公司里的管账,但并不清楚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担任这个职务的。到1780年代中期,叶仁官利用他与持有通商许可证的商人的私人关系,经常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丹麦亚洲公司做生意。但是,丹麦人经常把他称作Yimqua 而不是Yanqua(见Table C)。由于丹麦人把Yimqu列入1792年新任命的四个行商的名单,而其他三人与他们各自的名字相吻合,因此,我们认为这两个名字指的是同一个人。Illustration 7是广东总督1792年发布的文件的摘録,叶仁官在那一年公布的行商名单中榜上有名。在被任命为行商之前,叶仁官借用而益行(Eryi Hang)的通商许可经营,而而益行的拥有和经营者则是Kinqua(石家的人)。Ch’en在文章里提到,叶仁官主要经营可以直接收取现金的货品,同时避免进口他自己认为市场销售不佳的货品。因此,在交易中他显得特别谨慎和精明。

  叶仁官成为行商后便用自己的商行——义成行做生意。这时,他享有了一些特权,但与此同时,新职位也意味着他必须首先进口货物,然后才能获得出口货物的资格,这就是当时所谓的“贸易”。可以说,将进口生意与出口生意捆绑在一起具有相当大的风险,但是大部分公司都不愿意签订茶叶合同除非他们的进口商品可以记入他们的购买账户。叶仁官这时已经是行商,他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拒絶进口商品。

  然而,这是一个动荡的时期,对叶仁官来说,此时加入行商的行列并不是最佳时期。1787年,北京的朝廷再次要求广东商人缴纳300,000两银子帮助国家预算。1789年初,行商陈祖官 (Tsjooqua,Chen Zuguan)去世,他的儿子钧华 (Junhua,Loqua)不善经营,因此负债累累,商行也于1792年倒闭。1791年,Pinqua也开始无力及时偿还债款,于第二年的贸易季节结束时宣布破产。1792年,北京方面又要求进贡银两以支持对廓尔喀人的战役。这样,广东商人被迫又捐助了300,000两银子。1790年代初期,蔡文官(Monqua)在长期经商后,心情变得非常沮丧,试图自杀,却被救活,但他的生意却每况愈下。与此同时,叶仁官的长期合作伙伴Kinqua的商行也深陷债务之中,在1793年和1794年里,他的债务被重新调整分摊给其他行商。1796年,蔡文官(Monqua)宣告破产,但却成功地结束了自己的性命,不再遭受煎熬。

  这段时间对大多数商人来说是困难时期,但叶仁官却似乎比他人要顺利些。在以行商的身份经营的头两个贸易季节里,他干得并不是很好,从英国东印度公司进口的毛织品亏损累累,幷且失去了继续经营这类物品的勇气。按要求,叶仁官分摊了50,000两Kinqua欠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债款,而且很有可能还分摊了Kinqua所欠的其他外商的债务。他继续与丹麦人做些交易量不大的生意,可能还与其他外商做,但是到1790年代中期时,他再次向潘启官求助,以便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订购茶叶为下一个贸易季节做准备。当时他身边发生的所有事情一定非常令人沮丧,所以在他被任命为行商后不久,他便开始考虑退出商界的问题。

 

 

  幸运的是,到1790年代末期,叶仁官的情况开始发生好转。在那些年里,英国东印度公司给予他非常高的信用评级,这有助于他站稳脚跟。其他商人破产带来的一个好处是有人可以接手他们的贸易份额,这一做法似乎对叶仁官非常有利。1797年贸易季节即将结束时,行商伍乔官 (kiouqua,Wu Qiaoguan)也宣告破产,这给叶仁官一个极好的机会,他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量增加了一倍,在随后的几年里,他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额持续增长。

  Illustration 8表明叶仁官在1802年与瑞典东印度公司签订了丝绸生意合同。由于瑞典人18世纪末期的记録大部分没有保存下来,所以我们无法得知他与该公司的贸易量。在这单丝绸生意中,叶仁官是以纶聚号(Lunju Hao)的名义操作的,他没有用义成行(Yicheng Hang)的名义。当时许多商人比如叶义官同时拥有几个商号,知道当时的做法有助于更好的瞭解他们的经营状况。

  叶仁官非常幸运,他挽回了损失幷且积累了一小笔财富,与此同时,他更为努力地为实现退出商界的愿望做准备。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找到他在1801年和1802年间进行的贸易谈判的相关资料。到1803年春天时,他已经做好退出商界的准备,开始谢絶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签订合同,但英国人却说服他再坚持做一个贸易季节。那时他已经减少了与丹麦人的生意,而且很可能也减少了与其他公司的生意。

  1804年,叶仁官终于退出了商界,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在事业辉煌时退出的行商之一。Ch’en在对商人的研究中发现叶仁官是1760年以来唯一一个成功隐退的行商。毫无疑问,叶仁官一定给了官方大笔钱财才得以实现他自己的愿望,但我们并不了解具体的情况。他的成功却鼓励了其他商人,比如潘启官Ⅱ,他们纷纷效仿他的做法。但与叶仁官不同的是,皇上再次把潘启官招回商界。

  叶仁官离开广州后,记録里仍然有几个关于他的简短记载。在英国东印度公司1808年2月份的记録里,有一条记载说叶仁官将150,000西班牙币存入该公司广州的金库,但并没有说明其理由何在。也许他是按要求偿还某个破产商人所欠的账款,又或许他在做某个生意。考虑到叶仁官相当富有,且没有继续经商的愿望,偿还欠款的说法似乎更合乎逻辑。1814年,叶仁官的几个儿子均被迫每人为国库进贡20,000两银子以填补预算方面的亏空。因此,尽管叶仁官退出了商界,官方仍然没有忘记这个退隐之人以及他的金钱。

  叶仁官退出商界后住在武源乡,所以武源乡地名録里提到了他,但上面没有署上日期(见Illustration 9)。叶仁官退休后很明显是回到了他江西省朗湖的乡村老家,在家乡他以做慈善事业而闻名。地名録上说叶仁官为有需要的人捐钱,帮助穷困潦倒的人,资助地方机构。但遗憾的是,除此之外,我们没有更多的关于叶仁官生活方面的资料。退休后他过得幸福吗?他是否尽情享受了在商界打拼多年积攒下来的财富?他的财产为他带来的是更多的苦恼而不是快乐?

  Ch’en的文章提到,1832年,广东官方招叶仁官的一个儿子为行商。但是,他却假称资产不足不敢冒险而规避了这个任命,这说明此时家庭的财产已经大大缩水。他与他父亲很相象,不屑于经商,幷且对任命没有丝毫兴趣。就此而言,这个儿子拥有的那部分家庭财产似乎已经不复存在,幷且他也无意重返他父亲的“光荣”岁月。

关于叶氏生意的概要:1720年—1804年

Table A, B, C关于叶氏商人的生意的数据是我们唯一掌握并用于推算他们的贸易额的依据。我们没有他们与奥斯坦东印度公司或者荷兰东印度公司贸易往来的比较好的、可靠的且连贯的数据,因此要计算每艘商船的总货物量非常困难,所以表格中没有给出相应的百分比。Table A展示的是Cudgin为奥斯坦东印度公司提供的货物。虽然不清楚每艘船货物的总量,但我们还是可以把各种书籍里列出的所有商人的账簿收集起来,将数据相加得出大概的总量。由于这些数据里包括了发放给商人的贷款、未来贸易的预付款以及其他费用,比如夷馆和舢板租金,等,以及一些与具体贸易无关的其他数据,因此,这些数据并不代表具体的贸易量。

  虽然在计算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但是得出的贸易总量还是可以使我们大致瞭解Cudgin的贸易范围。根据我们粗略的统计,Table A的数据表示Cudgin的贸易量在奥斯坦东印度公司整个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是:1724年——百分之二十九;1725年——百分之七十;1726年——百分之八十七。与其他叶姓商人不同,Cudgin既为奥斯坦东印度公司商船供货,同时也是这些商船的保商。这个身份使他享有特权,可以得到最大的货物份额。显然,他与每一艘商船的交易量都比他的亲戚的交易量大得多,他们连他的最小交易量(Elisabeth伊丽莎白号:63,406两)都望尘莫及。从这个方面来说,Cudgin与他的亲戚截然不同,他是当时广东商界的大亨之一。

  考虑到Cudgin庞大的交易量以及他与奥斯坦东印度公司建立起的友好关系,1730年或者1732年他没有与他们做生意倒是有些蹊跷。自172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船开始扺华,Cudgin与他们做了少量的瓷器生意(见Table B)。他为该公司的提供货物的数量非常小,较之他对奥斯坦东印度公司的供货量简直是微不足道。因此,与荷兰人做生意并不是他1730年或者1732年停止与奥斯坦东印度公司做生意的理由。也许更为符合逻辑的解释是他当时不过是在等待获得退出商界的准许。

  叶隆官和叶义官分别于1728年和1729年进入商界,当时正值广东商贸发展的最佳和最重要时期。由于两人几乎是同时入行,大大地有助于Cudgin实现他退出的愿望。假如业内非常需要他留下的话,很可能他难以获准退出商界。随着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船接二连三扺达中国,1731年,丹麦商船也扺埠,而1732年瑞典商船也到岸,由此出现了许多新的贸易机会。与其他外国公司相比,丹麦公司和瑞典公司拥有更大的商船,就载重量来说,他们的一艘商船就相当于英国人或法国人的两艘商船,但却仅为荷兰商船一半的容量。由于这些公司的商船每一年定期扺埠,因此,一些行商想方设法尽可能与他们建立稳定的关系,以便有固定的贸易额。然而,Cudgin对这样的机会却视而不见,仍然只想实现退出的愿望。

  正如Table C里的数据显示的那样,叶隆官,叶义官,叶朝官和叶仁官(Yimqua)全部与丹麦亚洲公司有生意往来。我们手头没有1773年到1781年丹麦亚洲公司的贸易数据,其他年份的数据有些也无法找到,因此,现有的数据仅为叶氏商人为之供货的商船的贸易量的一部分。数据显示,叶隆官,叶义官,叶朝官每人平均占有丹麦亚洲公司总贸易量的约百分之十。当时典型的小商人常常经营这个数量的生意。叶仁官(Yimqua)的生意情况却很难查清楚,其原因会在Table C的下方解释,但可以说不会超过百分之十。另一方面,作为保商,他们通常会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份额。叶隆官和叶义官与几艘商船的贸易量接近这个数字,但与其他商船的贸易量则远远低于百分之二十。从1734年到1799年间,至少有39艘丹麦亚洲公司商船的数据丢失,所以他们与该公司的总贸易量大约比Table C 里的数字多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

  Table B里展示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数据也不完整,缺了几年的数据,尤其是没有1734年到1756年的数据。此外,与我们找到的关于丹麦亚洲公司的数据不同,我们没有找到有关每一艘商船所载的货物的可靠而又连贯的数据,因此,无法划分出叶姓商人所占的份额。除了2个年份(1758年和1764年)以外,他们的占有量并不大,大多数时候只占荷兰人的总出口量的百分之二或三。我们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叶朝官或叶仁官与荷兰东印度公司贸易往来的资料,所以在Table B里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方面的数据。叶义官去世后,Huiqua好像是唯一一个以广源行的名义继续与荷兰人做生意的人,但生意额并不大。

  在1760年代(我们有这些年的数据)里,除了Table D里列举的贷款外,叶姓商人似乎从来不向瑞典人借钱。考虑到当时广州几乎所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家都向瑞典人借贷,既有短期贷款(1—12个月),也有长期贷款(一年以上),他们的做法确实不同寻常。叶义官和叶朝官没有借贷这本身就是一种迹象,表明他们只想尽自己的所能把生意做好。假如事实确实如此,这与他们安于现状,无意扩大生意的特点刚好吻合。

  记録中没有涉及的范畴是夷馆租赁。我们知道1720年代里Cudgin把夷馆租给了奥斯坦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以及法国人,但是当叶隆官和叶义官进入商界时,却并没有提到他们出租夷馆的事情。也许Cudgin在退出商界返回泉州之前就已经将房地产出售。但是如果没有夷馆出租,对叶隆官和叶义官来说就很难把生意做大,因为通常的做法是保商为外商提供寓所。在外商到达时接待他们,幷且提供临时住处既是相当不错的生意,也是与他们保持良好关系的手段。但是,除了Cudgin(也可能还有叶仁官)外,其他的叶姓商人似乎并没有刻意讲究礼节,因此他们也似乎没有像其他人那样与外商建立起亲密友好的关系。

 

  小结

 

  叶氏商人的经历是广州“小商人”经商行为的典型范例。他们的贸易活动持续了大约八十四年,见证了广州这个港口城市的巨大变迁。在此阶段,来华的外国人的数量增加了十倍,从最初的几百人增加到几千人。每一年扺埠的商船也由五、六艘增加到五十多艘。不断增多的外商和外国商船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也给户部和总督们以巨大的压力,他们必须不断的扩大生意的范围。对商人来说,他们处在急剧的动荡之中,随时会出现新的、出乎预料之外的机会,与此同时,又有可能面临麻烦和负担。

  对一些商人来说,包括叶隆官、叶义官和叶朝官,风险极大,他们是生意做得越久,就越有可能以破产告终。在1730年代里,叶隆官扩大了生意,但始终没有做到之前Cudgin的规模。资料显示,到1740年代中期,他与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丹麦亚洲公司或瑞典东印度公司只有少量的贸易,甚至几乎完全停止了生意往来。这说明当时他的生意已经衰微。叶义官和叶朝官为了减小生意中的风险,尽量避免借贷高利率的资金,幷且扺制把生意做大成为行业中的大佬的诱惑。此外,他们还想方设法如期偿还债务,但有时却也事与愿违。最后,端和行和广源行宣告破产并从商界消失。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叶义官和叶朝官破产后,一些以广源行的渠道经营的小瓷器商店却继续经营了许多年。也许这表明这些小商行比叶义官和叶朝官更为激进,他们的经营理念不再是简单地做小本生意。遗憾的是,叶义官和叶朝官成为行商后,他们就再也不能按小瓷器店老板的策略经营。虽然他们采用的策略似乎在短期内可以尽可能地减小生意上的风险,但长期来看,却会陷入困境之中。

  考虑到商界的盛衰,而业内又缺乏长期的资本积累的安全保障,很难想象有长盛不衰的策略。商人们从来就不清楚别人何时把欠的债归还他们;何时地方官员会来找他们捐款;何时北京方面会传来意旨要求他们捐助。因此,叶仁官退休后,他的儿子们仍被要求捐款,为此深受折磨,且持续了多年。由于种种不利因素耗费了经营成本,叶义官和叶朝官这时已经有了适合自己的经营方法。他们尽可能完美、安全地经营自己的生意。但他们都没有赚到盆满钵满然后退出商界,也许是他们并没有退出的打算。遗憾的是,最后他们却因为经营不善出现金融困难而停业,因此他们在商界的多年的打拼也就显得无足轻重。

  叶义官很可能早就知道他的生意会破产。由于他和叶朝官做生意比较保守,当生意出现下滑时他们没有其他办法扭转其趋势。以高利率借钱或者冒险大量进口外国货来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做法不符合他们的性格。采取较为积极进取的手段或许有助于他们走出困境(当时他们的交易量太小赢利不多,无法偿还债务),但根据他们办事的行为准则,他们是不可能这么做的。

  叶义官不会像有些大商家那样,以搞阴谋诡计、拉帮结派、损害他人的手段来扩大生意。荷兰人在他们的记録里提到,叶义官的商行倒闭之前一直缺乏足够的现金,为此,他一定感到非常沮丧。他向来不愿意乞求别人与他签订贸易合同,也不愿意采取高压手段强求外国人与他的商行做生意。他通常的做法是给他们优惠的交易条件,或者不时为他们提供贷款以赢得他们的好感(比如丹麦亚洲公司)。同时他也很看重他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做却使他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既能坚持自己的信仰,又能筹集到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

  叶义官给自己起名“Consentia”(“正直有良心”即中文“义”——译者注),在签订生意合同的图章上也使用这个名字,而这个名字也符合他的性格。也许叶义官想留给后人的财产就是他的名字本身,毕竟,发财或者不发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经商(是否诚实幷且正直有良心)。可以说叶朝官的情况与叶义官差不多,他们的经营策略非常相似。遗憾的是,他们生不逢时,正处于贸易的低潮时期,虽然没有为后代留下物质财富,但他们却恪守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尊严,因此得以声名远扬。

  与叶义官和叶朝官相比,叶隆官稍显激进,但较之Cudgin和叶仁官,仍属保守。叶隆官、Cudgin和叶仁官三人均成功地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惟有Cudgin和叶仁官成功地将生意所得积攒成财富。虽然他们两人退出商界的时间相隔长达七十年,但他们退出时采用的策略相似。他们都曾有过辉煌的岁月,在那些年里,他们大大的扩大了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他们非常幸运,在短暂的时间里获利丰厚;他们得以携带所获财富及时退出商界。虽然叶仁官在初涉生意场时似乎与叶义官和叶朝官一样,在经营手法上相当保守,但看到身边其他商人接二连三的倒闭,他很快意识到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性。Cudgin还采用另外一种策略:当官以便获得北京的同僚的支持。

  Cudgin和叶仁官决定退出商界后仍然继续做了几年的生意。也许这是为了找到最佳的退出方法以及为退出做好准备的必要阶段。显然,他们解决了所有可能会妨碍他们退出的因素,就我们所知,他们退出后一直没有被官方重新招回商界。遗憾的是由于其他商人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做法,而无法效仿他们,但在同时代的商人中Cudgin和叶仁官确实出类拔萃。

  我们不清楚叶仁官去世后他的遗产是怎么处理的。但可以肯定的是,与叶仁官的儿子一样,政府官员肯定会定期“请求”他的继承人捐款,很难想象他们会不受其扰。现在,在皮博迪艾塞克斯博物馆里尚有一尊与叶仁官真人一样大小的塑像,至今保存完好。而Cudgin的财富和遗产中的其他物品已经全部灰飞烟灭。因此,也许叶义官的话是对的:真正重要的是经营的手法而不是经营的结果。

 

  注释:

  〔1〕 Paul A. Van Dyke:“The Yan Family:Merchants of Canton,1734-1780s,”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9 (January 2004) 30—85; 刘平,等:广州十三行沧桑,广东地图出版社,2001;黄启臣、庞新平:明清广东商人, (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2〕 Cheong Weng Eang, The Hong Merchants of Canton(Copenhagen:NIAS-Curzon

Press,1997),34,86,144;黄、庞:明清广东商人,125。

  〔3〕 Oriental and India Office in the British Library, London(OIO):G/12/22;Cheong 144—145; Hosea Ballou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34,5 vols,(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26. Reprint, Taipei:Ch’eng-wen Publishing Co.,1966), 1:167。

  〔4〕 这些混淆不清来源于1732年瑞典东印度公司大班Colin Campbell的日志,在日志里,他将Cudgin与这两个人混淆在一起。资料中出现问题是因为Colin Campbell在返程中将原始的日志丢失,后来到达瑞典后他又重新撰写了日志。尽管Colin Campbell手头有一些笔记,他在日记中也摘引了其中的资料和一系列的数据。但毫无疑问,在事发一年后根据记忆重构每天发生的事情仍然非常困难。研究人员会发现里边的数据和提到的事件有许多的谬误,因此,除非有其他资料互为参照,否则不能照字面理解。Paul Hallberg and Christian Koninckx, eds., A Passage to China, by Colin Campbell(Gothenburg: Royal Society of Arts and Sciences, 1996),109n. 207 以及152n. 254; Morse, Chronicles 1:183-184。

  〔5〕 Paul A. Van Dyke的专着:The Canton Trade: 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1700-1845 (HongKong University Press; 即将出版),其中详尽探讨了贸易的结构以及由北京任命的短期官员与本地终生为商的商人之间的关系。此书还提出了广东征收税银的原因和基本原理。

  〔6〕 Cheong, Hong Merchants,135; 以及Stadsarchief (Municipal Archive), Antwerp (SAA):IC 5757。

〔7〕 SAA: IC 5757

〔8〕 SAA: IC 5757

  〔9〕 Fuyuan抚院,广东省总督。

  〔10〕 金国平和吴志良在其文章Correspondencia Oficia Trocada entre as Autoridades de Cantao e os Procuradores do Senado, Fundo des Chapsa Sinicas em Portgues (1749-1847) , 8 vols.(Macao: Macao Foundation, 2000)8:311-376,列出了在广东商界任职的主要官员以及他们的任期的清单。在荷兰人的记録里,清楚的记载了所有商界高级官员就职和离任的细节,有些资料现在已出版。Paul A. Van Dyke 和Cynthia Vialle合着的 The Canton—Macao Dagregisters 1762年(Macao: Cultural Institute, 2005)。 其他年份的日志也将出版。

  〔11〕 OIO: G/12/26-27.

  〔12〕 Colin Campell: A Passage to China, 152。

  〔13〕 Morse,Chronicles,2:405-406; 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即将出版。

  〔14〕 Cheong, Hong Merchants,45,48,184n,72。

  〔15〕 Cheong认为Cudgin和叶隆官的商行名称是“广源行”,但我们手头的资料表明叶隆官的商行是端和行,因此Cudgin的商行名称尚不明确。Cheong,Hong Merchants,39,45,70 n. 64,81,86,145。

  〔16〕 叶姓(广州话也称颜)有时也叫“谭”和“范”。Van Dyke,“The Yan Family, ”  65。

  〔17〕 Morse说这一年他与英国公司签订了丝绸合同,但Cheong认为有些大班由于他过去没有经营过此类商品所以对是否与他签合同犹豫不决,但这并不属实。Morse,Chronicles, 1:234; Landsarkivet \[Provincial Archive\], Gothenburg (GL): Oijareds sateris arkiv A406 (以下全部为:GL: OIJ A406); Cheong,Hong Merchants,146.

  〔18〕 Rigsarkivet \[National Archives\],Copenhagen(RAC): Ask 1118; National Archives, The Hague (NAH): VOC 2438; Paul A. Van Dyke, “Port Canton 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1690——1845”,(Ph.D. diss.,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2002),350—351。

  〔19〕 RAC: Ask 1118。

  〔20〕 Cheong, Hong Merchants,146; NAH: Canton  2,69。

  〔21〕 NAH: Canton  2,69,70。

  〔22〕 Gothenburg, landsarkivet (Provincial Archive) (GL): OIJ A406.

  〔23〕 Cheong提到叶义官在1750年和1752年与叶隆官的商行有关联,但他提到的是叶义官的广源行,而不是叶隆官的端和行。Cheong, Hong Merchants,146;以及RAC:Ask 1121, 1124-1128,2197-2204; (GL): OIJ A406; Nordic Museum Archive, Stockholm. Godegardsarkivet Archive F17 (以下为NM: F17); NAH: Canton 5,70; RAC: 2195-2196.

  〔24〕 Cheong, Hong Merchants,82 n. * 146.

  〔25〕 更多关于两个叶义官的说法,见RAC:Ask 1121, 1139-1141, 其中谈到了两个叶义官,并将其分而论之,好像他们是两个不同的人。

  〔26〕 Van Dyke:“The Yan Family,”30-85。

  〔27〕 NAH: Canton 74。

  〔28〕 NAH: VOC 4387 以及Canton 26; Ch’en Kuo-tung, Anthony, The Insolvency of the Chinese Hong Merchants, 1760-1843 (Taipei: Academia Sinica, 1990), 14, 20, 292。

  〔29〕 叶义官(Consentia Giqua)去世后,荷兰人仍然把他列为“小商人”,因此,他从来也没有超越这个级别。NAH: Canton 74.

  〔30〕 Cheong, Hong Merchants, 147.

  〔31〕 Paul A. Van Dyke and Cynthia Vialle, The Canton-Macao Dagregisters, 1763 ( Macao: Cultural Institute, forthcoming).以下所有已印好的 Dagregisters简称为:CMD。

  〔32〕 NAH: Canton 72. CMD 1763.

  〔33〕 NAH: Canton 73-74. Suiqua也于1761年去世,但在该资料里没有提到,也许他的兄弟和继承人蔡玉官(Tjobqua,Cai Yuguan)承担了债务。

  〔34〕 Earl H, Pritchard, The Crucial Years of Early Anglo-Chinese Relations 1750-1800. 1936 (重印,New York: Octagon Books, 1970), 201 and n. 7 同一页;Morse: Chronicles, 2:6, 25, 33-34, 45 以及 5:159, 181; Cheong, Hong Merchants, 85-86, 147, 253, 290 n, 17.  

  〔35〕 Ch’en, Insolvency, 13,260.

  〔36〕 NAH: Canton 31,74,77.

  〔37〕 RAC: Ask 1154-1156a, 1165.

  〔38〕 NAH: Canton74; RAC: Ask 1154, 1156a, 1165.

  〔39〕 关于商人死后仍然被提到的另一个范例,见 “Foutia” in CMD 1762, 9月19日的记载以及注释48。 在外国人的记载里,商人去世10年甚至20年后,他们的名字还会出现在记録里幷且被谈论,仿佛他们仍然在世。

  〔40〕 NM: F17; Van Dyke, “Port Canton,” Chapter Five.

  〔41〕 NM: F17; Van Dyke, “Port Canton,” Chapter Five.

  〔42〕 RAC: Ask 1161; and NAH: Canton 74.

  〔43〕 朝廷要求行商进贡的银两的总数是200,000两。庄国土:Tea, Silver, Opium and War: The International Tea Trad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Expansion into China in 1740-1840,(Xiamen: Xiamen University Press, 1993),40-46; Ch’en, Insolvency, 93; 黄启臣、庞新平:明清广东商人, 407-409; 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 即将出版。

  〔44〕 Ch’en, Insolvency, 93; Van Dyke, “The Yan Family” ; 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 即将出版。

  〔45〕 Cheong, Hong Merchants, 84-85; Louis Dermigny, La Chine et L’Occident. Le Commerce a Canton au ⅩⅤⅢ Siecle 1719-1833 (Paris: S. E.V.P.E.N., 1964),

2:894-900; Ch’en, Insolvency, 185-190, 259-260.

  〔46〕 RAC: Ask 1168; Morse, Chronicles, 5:181; Ch’en, Insolvency, 260-261.  

  〔47〕 Ch’en, Insolvency, 260-261; RAC: Ask 1170-1172, 1178.

  〔48〕 Ch’en引用英国东印度公司夷馆的记録,来说明叶朝官去世的日期,这个日期与他从其他公司的记録里消失的日期刚好吻合。关于Howqua的不同的解释可参见以下资料:Ch’en, Insolvency, 261,280; Cheong, Hong Merchants,89;RAC:Ask 1173-1176,1180, 1182,1185;NAH:Canton 29,37,39, 81,85,VOC 4412。

  〔49〕 资料里关于叶仁官的出身存在相互矛盾的说法。在第39页,Ch’en把他的出生地说成是“潮安,福建(fu-chien)”,他引用的是英国夷馆的记録。但在“Illustration 9”里,却清楚的写着他是“朗湖人”,朗湖是江西省的一个乡镇。Cheong, Hong Merchants, 122n,44; Ch’en, Insolvency, 21,39,312-317;梁嘉彬, 广州十三行考 (1937; repr., Taipei: 1960; repr., Guangdong: Renmin Chuban She, 1999),386。 

  〔50〕 NAH: Canton 40; Ch’en, Insolvency, 301, 312-317; Cheong, Hong Merchants,91。在瑞典东印度公司大班Charles Irvine1740年代的记録里,还有一个名叫“Yamqua”的人,但他的中文名字是“蔡炎官”。James Ford Bell Library,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JFB): Charles Irvine Papers。

  〔51〕 Ch’en, Insolvency,312-317;梁嘉彬,广州十三行考, 290-292,386。

  〔52〕 庄国土:Tea, Silver, Opium and War, 41。荷兰人说1787年的捐款是400,000两,用于资助台湾的军队。NAH: Canton 93。 

  〔53〕 Ch’en, Insolvency,93,108,294-299,307-311;邢永福等,清宫广州十三行档案精选,(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158-159 doc,no,58。

  〔54〕 Morse, Chronicles,2:405-406;Ch’en, Insolvency, 307-317; Ann Bolbach White, “The Hong Merchants of Canton” (Ph.D, dis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67),93-94; 梁嘉彬,广州十三行考,300-301;Cheong,Hong Merchants, 91-92。

  〔55〕 Morse,Chronicles, 3:55,194;Cheong,Hong Merchants,123 n. 48; Ch’en,

Insolvency, 312-317。

  〔56〕 很可能Cudgin也对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的大班们很不满,在1726年时,双方就Cudgin用来称茶叶的量具有过争执,而Cudgin则认为他们对他的商行有偏见。当时,大班们“费了好大的气力”才说服Cudgin每一担茶叶少收他们一两银子。SAA:

IC 5757。

  〔57〕 关于外国商船的大小,见Van Dyke, “Port Canton,” Appendi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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