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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导语】:《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改革在全省铺开后将对省内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一元公司”“零首付”成真

  我省12项举措构建“宽进严管”体系,本报独家解读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

  昨日,省工商局召开改革动员会,部署从3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广东此前已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也吸收了广东试点经验。

  作为今年全省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省政府日前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推出12项改革措施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改革在全省铺开后将对省内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独家专访,对《方案》和即将铺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解读。

  1 改革登记审批流程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改革前,工商登记采取“先证后照”模式,企业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除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其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才能开业的,经审批取“证”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原来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而拿不到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所以以前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准入程序不够科学,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存在种种弊端。《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改革,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2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实现“一元公司”注册“零首付”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并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如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可以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都是重大“利好”。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代表不缴,改革后,虽然公司登记可不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需要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并且要向社会公示,实现全社会监督。股东没有按章程约定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仍然要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一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开办公司还有场地和人员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公司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3 改革住所登记

  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改革前,住所登记往往需要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不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改革后,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对住所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市场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

  “住所登记条件较高是阻碍市场准入的一个主要原因。”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的操作中,住所登记承载了很多社会管理功能,往往将住所登记与住所审批捆绑,在住所登记中要把“审批”关,产生准入障碍,也造成部门监管职责不清。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对住所的要求并不高,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资源更加稀缺,住所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一个“门槛”。

  改革后,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以鼓励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发展。但考虑到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市化水平不同,各地对住所条件的要求差别较大,《方案》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在兼顾方便准入和维护秩序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对住所的条件,包括“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4 改革经营范围登记

  放宽管制,实现“非禁即入”

  改革前,对经营范围实行较为严格的核定政策,经营项目登记需具体明确。改革后,经营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企业或个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应允许其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不统一、不规范、不清晰等问题,哪些行业和项目无需审批就可工商登记并不明确,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涌现了大量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这些行业哪些应该纳入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又该如何确定,成为困扰企业及基层登记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市场准入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

  省工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营范围登记的核心在于确定哪些是需要审批的项目,此次《方案》按照是否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这一标准予以划分,并分别规定登记的操作原则,这样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对经营范围的管制,实现“非禁即入”,鼓励企业灵活自主经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需要强调的是,“非禁即入”的实现需要明确“禁入”或“审批准入”的清单,如国家、省积极开展的政府“负面清单”、“权力清单”的清理编制,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也有待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出台作为支撑。

  5 改革年检方式

  实行年度报告制,建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改革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是注销和吊销两种方式。改革后,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此前的年检制度,更多地体现为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一种定期检查监督制度。年检要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常常导致“塞车”、“拥挤”现象;由于疏忽等原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要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处罚过重;一些市场主体利用这一制度故意不申报年检,通过被吊销企图逃废债务。

  《方案》提出,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这样就改定期集中年检为由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使市场主体由‘被监督’改为‘我愿意’接受监督,突出年报信息公示功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市场主体可在网上完成全部操作,解决‘塞车’、‘拥挤’问题。”省工商局负责人称,《方案》提出创新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为逾期年报提供了合理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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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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