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证券创新业务的不断深入,各种新兴的名词层出不穷,有时候颇为让人费解。
收益权本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但是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和资产证券化的日益兴盛的今天,已被创设成一种重要的权利,并有和受益权混同之势,借此浅谈两者的概念。
(一)收益权的概念
当前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类证券化方式处理,以方便融资和扩大资金杠杆,这就需要“受益权”性质的权利来实现。然而,法律规定的“受益权”只存在于某些特定领域,这就使得类似于受益权的“收益权”的概念被创设出来,如定向资产管理收益权、融资融券收益权、
应收账款收益权、信贷资产收益权等概念的出现。事实上,收益权并非新设概念,而是对收益概念的新理解,即收益权是权利人获取收益的权利,这也就能解释“信贷资产收益权”等概念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显然,这里所谓的收益权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与前述收益权并非同一概念。
我们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权为例来了解收益权。受益于通道业务的迅速扩张,定向资管收益权转让业务于近年获得了较大发展,收益权转让业务为银行出表、资金过桥等可谓立下了汗马功劳。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该业务作出明确界定,使得该业务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此外,由于把收益权视为具有受益权的属性,在转让的过程中忽略抵押物变更登记等问题而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受益权的概念
目前《信托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受益权,我们以常见的信托受益权为例来了解受益权。《信托法》中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里的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即为受益权。
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具有经济价值,受益人通常可以自由处分,这也是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转让受益权是受益人处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一种形式。信托受益权一经转让即产生一定法律效力。一方面,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行为生效时,信托受益权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受益人的地位,有权作为受益人行使有关权利,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给受让人的受益权,当然也无权继续行使与该转让部分受益权相关的权利。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并不变更该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也不会导致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简而言之,受益权与其产生的基础——债权相互独立,是一项独立且完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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