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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你不得不知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秦某在自家宅基地欲翻建房屋,将原瓦房拆掉建造二层楼房,遂找到本村“建筑队”包工头王某,相关事项商量好后,王某就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正在二楼垒墙的孙某因为地面湿滑没有站稳,从二楼坠下,房主秦某及包工头王某及时拨打120,将受伤的孙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孙某右腿骨折。

    事件发生后,房主秦某与包工头王某均不时去医院探望孙某,安抚孙某的家人,并每人拿出1万元现金替孙某垫付医疗费。孙某对此也感到愧疚,认为自己是在干活中不小心摔下来的,不应当由秦某与王某承担责任。经治疗,孙某渐渐伤愈,在家中休息了半年多,伤好后,孙某继续跟着王某的“建筑队”干活。

律师说法: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又迎来了建房的高峰期,瓦房变楼房体现了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农村自建房面临着众多问题,上述案例属于典型的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受伤的情形,由于农村建房技术标准较低,安全措施防护不到位,施工人员受伤往往难免,像上述秦某、王某、孙某经协商一致解决的属于比较常见的解决方式,但仍有众多伤者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如何规定农村自建房的?秦某、王某、孙某三人是什么法律关系?三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1、关于农村自建房的定性。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三条第(二)项:“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及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村自建房可分为限额以下工程(高层建筑,两层以上)和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两层(含两层)以下)。

    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的规定,可以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因此,农民自建低层建筑形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并不要求施工人具备施工资质。

    而对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颁布)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以及《意见》第五条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因此,农民自建高层建筑发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2、关于秦某、王某、孙某三人法律关系。

    基于效益及当前法院惯例,农村自建低层建筑建设方即本案秦某与施工方包工头王某属于加工承揽关系。王某作为包工头,其与孙某构成雇佣关系。

    3、关于秦某、王某、孙某三人责任。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则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此时承揽人即王某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农村再见低层建筑,原则上不需要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因此不能以施工人(承揽人)没有资质为由责令建设方(定做人)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因此,本案中秦某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其为孙某垫付的医疗费,属于其个人自愿垫付,法律对该行为不做限制。  

    关于王某与孙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对孙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基于上述法律关系,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则上由雇主(包工头)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农村建筑技术要求低,有的建设方作为定做人在进行现场监督时,在较大程度上发挥类似雇主的指挥、控制作用,或者提供物资、器具存在瑕疵,所以,有些案件可依照定做人指示有过错等法律规定责令建设方适当承担责任。同时,为了减少诉累,可以将建设方和包工头一并起诉,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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