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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转任行政岗位,该怎么套用级别?

晓宇/文

对司法机关而言,司法改革最大的成果之一,是实现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从行政官员中分离出来,建立了符合司法特点的单独职务序列。

在司法机关,不再实行单一的行政级别。以检察院为例,同在检察院工作,但人员却至少可以分为5个类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劳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当然,如果要再细分,劳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还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院也大同小异。

不同人员之间的级别不是一一对应的,各自实行各自的工资体系,各自按照不同的序列晋职晋级。但不同人员之间又不是完全封闭的,相互之间有流动转任的途径。比如,法官、检察官助理可以通过遴选,进入法官、检察官体系,而法官、检察官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退出员额,转任到行政岗位。

那么,法官、检察官转任行政岗位,该如何套用行政级别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并非一一对应。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做个非权威分析,仅供参考:

职务转任:以行政职务为标准

在司法机关,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副庭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既是法官、检察官职务,同时也是行政职务,具有双重属性。

依照相关规定,担任这些职务必须达到一定的等级。比如,担任省级法院检察院业务机构正职的,应当现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等级。担任地级市法院、检察院内设业务机构正职的,应当现任一级法官以上等级。

但同时,这些职务本身又是行政职务,具有行政级别。因此,同时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如果转任到另一个行政职务,这个职务应和法官、检察官现任的行政职务相当。例如:某地级市副检察长(副处级职务),检察官等级是二级高级检察官(对应二级巡视员),转任到行政岗位,既不能是副厅级职务,也不能是正处级职务,而应当按副处级职务安排。

也就是说,如果他要转任到司法局,只能转任为副局长,而不能担任局长。如果要担任局长,只能走选拔任用程序。说个题外话,因为该副检察长的检察官等级是二级高级检察官,对应二级巡视员,不仅有条件选拔任用为正处级别的职务,甚至如果副厅级岗位有空缺,他也是可以通过选拔任用来担任的,这要看组织的需要。

但在转任时,却不能直接转任为高于副检察长(副处级)的职务。

职级转任:分不同情况

原则上,有一一对应关系的,按对应关系转任;没有一一对应关系的,综合考虑法官、检察官的德才表现、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的条件,比照拟任职单位同等情况人员来确定职级。

法官、检察官等级,有一部分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确定性对应的。比如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对应的是一级巡视员;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对应的是二级巡视员。这种情况下的转任,并没有更大的争议,通常可以直接按照其对应的职级转任。

但有一部分等级,却属于“不确定的对应”,一个法官、检察官等级同时对应多个职级。比如按规定,“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

这个规定比较模糊,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对应了综合管理类四个职级层次。通常,三级高级法官对应一级、二级调研员,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对应三级、四级调研员。

而“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对应的是“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属于“五个层级对应四个层级”的情况。而每个层级之间,并没有一一对应关系。

转任时,就应当“综合考虑法官、检察官的德才表现、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的条件,比照拟任职单位同等情况人员来确定职级了”。

那么,影响职级确定的因素有哪些呢?

1、是否工作需要。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转任其他岗位的因素比较多,有的是因为组织需要,比如组织上有意识、有计划地从法官、检察官中,以转任的方式,从实行政机关的法治力量。还有的是因为违法违纪,比如违反办案纪律受到组织处理,不得不退出员额。还有的,是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忍受法官、检察官的案件压力,主动提出退额。

不同的原因退出员额,在确定其转任后的级别,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因为组织工作需要,通常会实行“就高”原则,尽量做出对转任人有利的安排。如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转任时一般会确定为二级调研员,如果担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年限很长,工作表现非常优秀,确定为一级调研员也是可以的。

但如果是因为违法违纪、因不胜任法官(检察官)职务而退出员额的,确定员额时,则会考虑“就低”原则。

比如,按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的规定,一级法官(检察官),虽然是这一层次法官(检察官)的最高等级,但并不意味着当然必须对应“一级主任科员”,而是可以对应其他层次。实践中,因个人原因、或违法违纪退额,一级法官(检察官)被确定为三级主任科员,甚至四级主任科员的情况并不少见。

2、职级职数。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每个层级,都有严格的职数限制。比如地级市机关一级到四级调研员的数量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数的20%。

司法机关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大量人员向办案一线聚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人数很少。基层法院能有一个到两个四级调研员职数,已经很不错了。如果一个四级高级法官,因为回避需要退额,而所在单位已经没有对应的四级调研员职数了,而一级主任科员还有职数,这种情况下,只能套一级主任科员。

3、转任人的情况。综合考虑法官、检察官的德才表现、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比如,转任人因为工作表现不佳,此前还曾经受过纪律处分。社会关系复杂,收到举报检举很多。这种情况下,也会依照“就低”原则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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