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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就业信息网
学通字[2017] 11号
关于做好2017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派遣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35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及核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7]43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就业统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就业派遣有关政策及要求
(一)就业方案的制定
1.编制原则
在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以毕业生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和学校上报的就业数据为主要依据,编制就业方案。
2.方案内容
(1)中、省直单位或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属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的高校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方案。
(2)市属用人单位及市属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就业方案内容列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
(3)对回生源地的毕业生,省内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外省生源毕业生按各省有关要求执行。
(4)参加省属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根据双方代理协议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省属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各市人事代理的,由所在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人事代理单位名称。
3.编制对象和方式
就业方案编制对象为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全国研究生学历教育入学考试招收的具有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就业派遣有关政策
1.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应按照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直接纳入就业方案。为加强志愿者管理,服务期间,户口(已迁入学校)、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并持志愿者有关材料和毕业学校证明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2.选调生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应按照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就业方案列各市市委组织部,备注中注明“选调生”或“选聘生”;就业派遣时需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随转;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学校或迁回生源地。
3.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应参照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就业方案列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派遣时需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档案随转,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就业派遣时需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志愿者档案、户口及党组织关系办理方法应按照共青团辽宁省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退役毕业生,退出现役一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落实工作单位后,全省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及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户口迁移手续。
6.在我省高校参加在研项目研究的应届毕业生或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助理,档案、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学校或迁回生源地。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毕业生,应按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要求,就业方案列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中注明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户口、档案随转。
7.进驻我省各高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学校或迁回生源地。
8.已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可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派遣时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录用函(录用证明)。
9.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结业生,在办理就业派遣时需提供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或在就业协议中注明同意接收该结业生。结业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补考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按其毕业时间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10.省外高校毕业生在辽宁省就业,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17]211号)文件执行。
11.省内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要按照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到单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可申请派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用人单位确需《报到证》派到本单位的,需出具证明材料,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
12.出国(境)留学或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和档案随转。
13.升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到证》。升学后,本人中途提出退学要求就业的,须由录取院校出具不再继续就读的证明,按其前置学历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三)就业报到证
1.《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的,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
2.《报到证》遗失,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可凭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进行补办。
(四)调整改派
1.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跨市或到中、省直用人单位调整改派的毕业生,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到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省内高校省外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
2.调整改派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申请改派回生源地或其它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原接收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定向生需提供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意见);
③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调整改派意见(定向生需提供学校正式文件);
④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回生源地可免此件)。
(2)毕业时派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它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的改派意见;
③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3.2017届毕业生集中派遣后,学生个人可于2017年7月10日后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自行办理调整改派业务。
(五)毕业生档案的转接
1.已落实就业单位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按照单位要求将档案直接转递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将档案转递到为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省内院校辽宁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可转递到生源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用人单位和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邮寄、专人送达等方法完成学生档案转递工作,严禁学生个人携带档案。
在将学生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需附转递名单(包含姓名、性别、毕业学校、专业、联系电话等),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能够及时、顺利参加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专项培训和各项援助活动。
2.到沈阳地区中、省直单位或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需在择业期二年内,持《报到证》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落户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其它单位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须凭《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二、我校就业相关工作的安排
(一)学校定于6月13日开始组织毕业生核对就业派遣方案,6月27日参加省大学生就业局集中派遣。为保证就业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学院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报送材料。各类就业形式提供材料一式一份(参加派遣的《就业协议书》除外),有关要求如下:
第一类就业形式:包括协议就业、项目就业、指令性就业。报送材料时间为6月8日至9日,提供材料要求为:
1.协议就业:(1)提供《就业协议书》,审核鉴证之后,作为制定就业派遣方案的重要依据。学院在《就业协议书》封面右上角标注“派遣”字样。《就业协议书》报送一式两份,省内就业和省外就业按协议书编号单独排序,省内需加盖沈阳人社局公章的要另外单独排序。《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项信息需详细填写,特别是毕业生联系方式(手机号、邮箱)、毕业生签名、单位隶属、单位性质、档案接收单位名称、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等信息项不得空缺。档案派到沈阳市人社局的协议书中,档案接收单位名称填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沈阳市大北街48号;联系人:档案处邮编:110041;联系电话:22531302。对于信息填写不全的,省大学生就业局不予以派遣。(2)指令性就业,定向生原则上要派回定向单位,所需提供的材料由学生处准备。(3)部队士官,提供士官证(复印件)或部队签订的协议。
2.项目就业:包括国家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藏专项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益性岗位等项目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依据相关项目招募单位的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院报送材料工作时间安排(第一类就业形式)
报送日期
时间
报送学院
6月9日
8:30
食品学院、工程学院
6月9日
10:00
农学院、信电学院
6月9日
14:30
林学院、经管学院
6月9日
15:30
水利学院、理学院
6月12日
8:30
植保学院、牧医学院
6月12日
10:00
生物学院、土环学院
6月12日
14:30
园艺学院
第二类就业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就业、自主创业、应征义务兵、出国(出境)、自由职业、升学、科研助理、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报送材料时间为8月21-23日,提供材料及要求为:
1.劳动合同就业:包括两种情况,(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工作。需提供人社部门统一制定的或是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学院在《劳动合同书》封面右上角标注毕业生家庭联系方式。(2)毕业生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满足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到用人单位的《报到证》。需提供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本人有效的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学院在《就业协议书》封面右上角标注“合同”字样,同时标注毕业生家庭联系方式。
2.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或是入驻学校自建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实践和创业项目孵化。
以下(1)—(4)种情况提供《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表》,(5)种情况提供《辽宁省高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汇总表》,按不同创业方式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1)实体创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创业证(复印件);
(2)开设网店:需在《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表》中填写网店网址,提供网店截图,注明开业时间;
(3)创业性质的自由职业:需在就业登记表中填写从事创业的项目;
(4)合伙创业:以参股等形式与他人合伙创业的,需在就业登记表中填写企业名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基地创业:入驻学校自建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需由学校出具相关文件材料(表样见附件1)。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3.应征义务兵:提供征兵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出国(出境):提供国外学校或单位的邀请函,在邀请函上标注学生本人有效的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专业和协议书编号。
5.升学(包括考取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提供升学毕业生的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同时报送的还有升学学生的空白《就业协议书》,对于无法提供空白协议的,学院统计汇总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6.自由职业:提供《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就业登记表,报送学院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版一份),表内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晰、完整,确保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7.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提供《就业登记表》和以下三种材料之一:(1)《就业协议书》(不参加派遣的,学院在《就业协议书》封面右上角标注“不派遣”字样。),(2)接收函,(3)就业证明(附件3),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须清晰、完整,确保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8.科研助理:国家、省市实施科研助理计划,或在我校参加在研项目研究的应届毕业生或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助理。属于国家、省市科研助理计划的科研助理,需提供项目协议书、项目组聘用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我校参加在研项目研究的应届毕业生或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助理,需由学校出具相关文件材料(表样见附件1),并加盖学校公章。
9.毕业生单位总部在外省,毕业生被派驻到辽宁工作的,提供单位总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要标明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单位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同时加盖单位总部公章。
10.毕业生在7月1日离校前已经离开工作单位的材料将不作为有效统计材料,请各学院不要报送。教育厅将对就业材料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此类材料将作为虚假材料,按虚假情况处理。
不同就业形式的证明材料要分开,按《就业协议书》编号从小到大排序后报送。
各院报送材料工作时间安排(第二类就业形式)
报送日期
时间
报送学院
8月21日
8:30
工程学院
8月21日
10:00
食品学院、农学院
8月21日
14:30
信电学院
8月22日
8:30
林学院、水利学院
8月22日
10:00
植保学院、牧医学院
8月22日
14:30
经管学院
8月23日
8:30
生物学院、土环学院
8月23日
10:00
园艺学院、理学院
(二)就业数据信息报送工作
各学院需利用“普通高校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将院就业信息通过“就业信息”模块进行上报,上报时间要求参照《关于定期报送2017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学通字[2017]8号)具体范围和填报要求如下:
1.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按照就业协议书鉴证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相应数据报送工作必须在6月7日之前完成。
2.劳动合同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隶属部门、单位职位类别代码、单位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不能为空,毕业去向选择 “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3.其它录用形式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隶属部门、单位职位类别代码”不能为空,并要填写实际工作单位的相关情况(需包含单位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毕业去向选择“其它录用形式就业”。
4.自由职业:“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单位名称填写从事何种自由职业,单位所在地填写本人所在城市,毕业去向选择 “自由职业”。
5.应征义务兵:“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单位职位类别代码”不用填写。单位名称填“应征义务兵”,毕业去向选择“应征义务兵”。
6.升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单位职位类别代码”不用填写。考入省内高校的,单位名称填“辽宁省+学校所在市+升入学校名称”,考入省外高校的,单位名称填“学校所在省+升入学校名称”,毕业去向选择“升学”。
7.出国、出境:“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单位职位类别代码”不用填写。单位名称填“出国”,毕业去向选择“出国”。单位联系人填写父母姓名,联系电话填写父母手机号。
8.自主创业:毕业去向填写“自主创业”,“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不能为空,单位名称填创业方式括号内注明具体创业项目或是填创办企业名称(入驻学校自建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单位名称填写基地名称+就业方式,备注中注明“学校创业项目”),单位所在地填写创业所在地区,单位行业填写创业从事的行业。我校基地名称:“沈阳农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
9.科研助理:“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单位名称填写科研助理所在单位(在我省高校参加在研项目研究的应届毕业生或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助理,单位名称填写学校名称),单位所在地填写毕业生服务的地区,毕业去向选择“科研助理”。
10.项目就业:“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单位名称填写具体项目“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选调生”等,单位所在地填写毕业生服务的地区,毕业去向选择“国家基层项目”或“地方基层项目”。
(三)毕业生资格审查信息库更新工作
2017届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已于2016年底完成,因为在此之后,有少量学生发生学籍异动(因为休学、复学、参军等原因)、生源所在地等信息变化的情况,毕业生资格审查库需要在派遣之前更新数据,以确保就业派遣数据准确无误。
1.更新范围
在2016年资格审查结束之后,资格审查信息发生变化的学生。
2.提交材料要求
1.改名的学生需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姓名中的同音字需修改的,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申请;招生时写错名字的,要提供省招生考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生源所在地,指的是户籍所在地,要与家庭户口本中的地址保持一致,如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要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已经通过资格审查因参军、休学等原因不能参加派遣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尚未参加资格审查,因复学(如退役、休学返校等)需要加入资格审查库的,学院统一报送学生的复学证明、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学校综合档案室可以提供)以及学生的基本信息(EXCEL电子版,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学号、专业、身份证号、入学年月、生源所在地、联系电话、家庭详细地址)。
3.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毕业生人数核对、基本信息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6月5日,各学院统一将《2017届毕业生资格审查信息更新申请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就业办。学校整理汇总后,报送至省大学生就业局。省大学生就业局在派遣之前只给予高校最后一次更新数据机会,逾期将影响学生派遣手续的顺利办理。
(四)毕业生档案转接工作
1.时间安排
2017届毕业生档案集中归档、整理工作时间安排
7月3日
7月4日
7月5日
7月6日
7月7日
上午
生物科技学院
上午
林学院
上午
牧医学院
上午
园艺学院
上午
信电学院
理学院
下午
工程
学院
下午
经管
学院
下午
水利学院
下午
植保学院
下午
食品学院
土环学院
农学院
2.注意事项
(1)欠费的毕业生档案归档后暂存学生处,欠费结清后,再给予转递。
(2)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延长学制等),其档案归档后暂存学生处,不给予转递。
(3)归档、整理工作结束后,档案要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排序。
(4)毕业生档案归档材料及顺序如下:
①学生登记表(学年鉴定总结);
②毕业生登记表;
③报到证存根(白联);
④学习成绩单;
⑤学位审批表;
⑥体检表;
⑦奖励、处分材料;
⑧入党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表、入党志愿书等);
⑨其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贷款材料、入伍材料、选调(干)材料等);
⑩入学的转档材料。
3.具体要求
(1)请各学院及时与教务部门取得联系,取回学生的归档材料(学生成绩单、学位审批表等),在规定的时间到学生处统一归档、整理;
(2)在归档、整理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仔细,责任到人,坚决杜绝出现漏装、错装现象;
(3)要对归档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归档材料与档案袋封皮的案内目录要一致;
(4)各学院要对毕业生的档案去向做好记载,便于学生查询。
(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和审核工作
请各学院于6月5日到学生处就业办领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只限于正常毕业的学生填写并存档。各学院一定要准确了解学生毕业情况,结业生、延长学制学生、肄业学生不要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在填写完整后,由学院负责审核相关信息。6月26日以后,各学院持《用印审批表》(由学生处负责填写、申请审批,各学院于6月22日到学生处领取《用印审批表》)到党政办公室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加盖后,学院保存,整理档案时装入档案。
三、其它
如对以上工作有不明事宜,请与学生处就业办相关工作人员联系:
就业派遣、政策咨询解答、报送就业信息及材料工作:王振 查永林
《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发放及用印相关工作、档案归档及整理工作:王雷
联系电话:88487218
学生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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