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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精解】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所出具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法律风险防控

1.《公司法》关于公司为股东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要求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等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一人公司的情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该唯一股东对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作出书面形式的股东决定,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等事项的表决”的问题,实践中通常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不适用该款规定。因此,公司可以为唯一股东提供担保,由该股东出具同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书面决定。
3.二人及以上股东的情形
公司有2人或2人以上股东时,公司为其股东向银行提供担保,应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作为被担保人的公司股东不得参与公司关于为其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而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也即,无论该公司股东是否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其无权进行表决,自然也无需其在相应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签署。
防控措施
1.认真审核公司的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严格,则应按公司章程执行;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低于公司法的规定,则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注意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表决权的行使是否有特殊安排。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原则上其股东只就其出资承担有限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银行等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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