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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

01

风险概述

1、风险的定义

保险中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即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难以预料)。

2、风险的种类

  • 按风险产生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 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 按损失的范围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 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3、风险的管理

风险管理是降低风险发生概率,或降低风险损失程序的决策过程。

  • 风险管理的对象:风险

  • 风险管理的主体:组织或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

  • 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识别、风险评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4、风险管理的方法

  • 回避风险: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 自留风险: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

  • 转移风险: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

风险管理方法具体体现为:救济、储蓄、社保、商保(这四种方式从低到高代表个人风险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02

保险简介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的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从法律的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 从经济的角度:保险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财务安排

  • 从风险管理角度: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

  • 从科学和经济的角度:保险是最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

2、保险的特征

  • 互助性:保险具有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的互助特性

  • 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

  • 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

3、保险的功能

  • 经济补偿功能

  • 资金融通的功能

  • 社会管理的功能

03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 人寿保险:以寿命为标的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身体为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或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 “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衡量)。

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分为:

  • 标准体: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实际死亡率与预计死亡率大致相符)

  • 非标准体: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死亡危险程度高)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 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 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一般是无限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 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投保人与被保险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

  • 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的影响。

3、人身保险的分类

  • 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

  • 按是否参与分红分类分红险(原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 70% 分配给客户)、非分红险

  • 红利的来源:寿险公司的 “三差收益(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 红利的分配方式:现金红利、增额红利

  • 按承保方式分类险、附加

  • 按是否具有投资功能分类:传统险、非传统险

04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2、保险合同的特征

  • 有偿合同: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 保障合同:保险具有保障功能

  •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 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 附和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 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3、保险合同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 按合同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 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

  • 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

  • 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需加以说明

  •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 “其他指定人” 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 保险风险: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讲师的实际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住所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保险费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 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

  • 保险赔款/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 保险期限:保险单抽提供的保障期限(即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原来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规定的 10 万元调整为了两个层次(10周岁以下为20万,10-18周岁为50万)

5、保险合同的效力

我国采取 “零时起保制”:合同成立后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次日零时起生效。

  • 保险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

  • 保险合同生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6、保险合同的履行

  •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 投保人(客户)要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交纳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损失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

  • 保险人(保险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说明合同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7、保险合同的签订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最大诚信原则: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 近因原则: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割断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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