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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基本知识
公司法
如何设立有限公司
如何运行有限公司
如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如何运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的行使与保护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公司及公司的特点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独立性:独立地位、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利益、独立责任。
营利性:主观营利为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通过经营行为达到获取利润的目的);客观开展经营活动(长期、持续、稳定以及开展有特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合法性:公司的类型合法;公司的成立条件、程序合法。
(二)公司的功能
公司是法律主体,享有法律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保证公司能正常地完成经营活动;公司独立的权利和独立的地位能够得到很好地保护。
筹集资本:股份(资本最小均等的单位);公司法人财产权。
能很好地处理公司内部的关系:公司的分权制衡机制,在法律上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作出相对妥善的安排。
分散风险:有限责任(股东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风险);债权人分担风险。
(三)公司的类型
按公司类型可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投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 50 人
股份有限公司不限
组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设立也可不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立
筹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中
股份有限公司不特定的多数人、资本市场
公司类型的延伸: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投资人设立的公司,这个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人公司具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所不具有的灵活性。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投资人是单一主体,即政府。所涉及国有资产,与一般的一人公司有所不同。
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满足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四)什么是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用他的投资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是用特定财产承担责任,无限是用不特定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独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会让其他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不特定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
(五)什么是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即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自益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分红权、配股权、异议股东退出权)。
共益权:为了共同的利益享有的权利(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权、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权)。
救济权:当公司股东自益权、共益权受到损害时,保障其权利能够实现的权利(诉讼权)。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宗旨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规范公司的设立和运行;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法的原理
人格拟制:法律利用人格拟制的技术将自然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拟制到组织体当中。
权利置换:投资人以所有权换取股权,获得相应的自益权、经营权和救济权。
分权制衡:决策权(股东会);执行权(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
法律介入:公司是多元利益集合体,通过协商解决难度太大。
(三)公司法的特点
组织法兼有行为法特征
任意法兼有强行法特征
实体法兼有程序法特征
国内法兼具国际性
(四)广义公司法与狭义公司法
狭义公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名称所表达的法律。
广义公司法:除了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与公司有直接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司法解释》
(五)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
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设立有限公司
(一)设立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
投资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国家机关单位相关人员有特殊要求)。
股东出资:投资数额(根据自身公司的发展需要确定一段时间内注册资本金的具体数额);投资方式(现行的公司法中以条件化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规定)。投资时间(认缴、实缴,目前已取消实缴时间的限制规定)。
制订章程: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大纲,也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可以提供公司治理的依据,也可以确定公司在市场中行为的效力。
确定名称和组织机构:公司名称的规则(公司字号、公司的行业类别、组织形式的表示、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机构(有限公司的创办对组织机构的要求较灵活,不要求完全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在法律上的意义:公司登记的营业地、确定合同履行地、确定文书的送达地点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注册登记。
如何运行有限公司
(一)公司治理的规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组织机构方面分为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三个机构(有限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不要求完全具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决定权、选举更换权、审议批准权、其他权利);公司股东职权范围(法律规定的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开(股东通过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股东会开会主持;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有效)。
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有效:一般,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多数:由参加会议的股东过半数作出决议;
重大问题的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或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的决议。
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自身来作出决定。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涉及到的专业问题进行审计、检查;纠正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要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与公司相关的事情的时候尽到一个管理者应有注意义务和谨慎的义务;若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应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三)公司经营的规则
公司经营所需经过的程序:股东会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具体实施和执行。
对外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自治:章程自行规定);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股权转让: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 74 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自己的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人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资本: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需要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章程:强制性规定(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条件,公司章程不得另行约定); 自治空间(另行的约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77 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0 条)。
发起设立的设立程序:
签订《发起人协议》;
签署公司章程;
认缴并及时地缴纳出资;
确定公司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办理登记手续。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开募集设立的程序:
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发起人不享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
发起人认缴股份:认购比例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公告招股说明书(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5-86 条)
发行股份(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7-89 条):承销-银行代收股款(实缴货币)-验资;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公司法》第 89-90 条):30 日内召开-股份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 91 条):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
如何运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权力如何分配制衡
股东大会(权力机关):临时会议(代表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激活);股东的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 3% 以上的股东); 议事规则(资本多数决,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董事会(执行机关):议事规则(过半数董事出席 + 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回避制度(会议决议的关联董事不得表决)。
监事会、独立董事(监督机关):监事会的会议制度(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独立董事(嵌入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一般上市公司才有); 监事会的组成(不得少于三人 +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制度(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如何理累积投票制?
假设某公司有 A、B 两个股东,A 持 70 股(70%),B 持 30 股(小股东),现该公司预选举 5 名董事:
若按照 “资本多数决” 原则,A 股东提名的 5 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 70 票;而 B 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 30 票。——结果:董事会 5 名成员,全部都是 A 股东提名的候选人,B 的候选人将无一人进入董事会;
若按照 “累积投票制”,结果则可能不一样。这时候,A 有 350 张选票,B 有 150 张。B 可以将 150 张选票全部投给其一个候选人,保证 B 提名的候选人至少能有一人进入董事会;另外,如果 B 能合理分配 50 票,还可能使自己提名的更多(2-3个)候选人进入董事会。
注:以上仅是简化假设,现实中,可能某一个大股东 A 持股 50% 以上,其余若干 BCDEF... 股东一共持股不到百分之五十。
(二)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对外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采取绝对资本多数决(三分之二);其它规则与有限公司相同。
关联交易:关联主体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通过股票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转让场所:场内交易(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柜台交易、联合报价系统等)。
不同类型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不记名股票(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
特定持有人的转让限制: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或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持股申报义务 + 转让数不得超过 25% +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四种情形除外。
债券的发行与流转: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方能发行债券,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场内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遵循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场外转让(协议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转让价格)。
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背书)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交付)。
(三)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依照法律或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资本之外留存的具有法定用途的资金。
利润分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可以自行约定不按持股比例。
股权的行使与保护
(一)什么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自益权: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股东为维护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二)股东自益权的行使与保护
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分红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
新股认购优先权: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时,优先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或认购新股的权利。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又称退股权,是指股东会做出严重影响股东利害关系的决议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原则上,股东不得随意退股、抽回出资。行使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红(连续五年);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生命的延展。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三)股东共益权的行使与保护
选举权:股东通过选举权选择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人事控制;同时自己也可以作为被选举的对象进入公司经营层 。
表决权: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知情权:一项独立的集合型股东权利,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查账权、质询权)。
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去追究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之外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时候,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有限公司(任何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原告(股东而非公司);被告(内部人-既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经营者,外部侵权人。
股东直接诉讼权:决议无效之诉(《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 知情权之诉(《公司法》第 33 条);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法》第 18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 条)。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 & 公司终止:公司解散(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人格发生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和程序);公司终止(公司丧失企业法人资格,彻底退出市场的法律行为。终止的标志——完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股东主动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主动解散;公司决议解散(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
强制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180、182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 1-3 条
(二)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为了消灭公司法人资格而整理、终结公司法律关系,并依照法律程序处分公司财产的法律情形。 分为普通清算、破产清算。
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申报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进行清偿;
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转为破产清算);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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