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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职转实职的条件

虚职转实职

  公务员虚职转实职条件是什么?
  [一]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一、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二、任职程序: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三、晋升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晋升职务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
  1、职务任免原则与要求
  (1)任职应有相应职位空缺。政府机关有严格的人员编制和职数限额,任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职数任用人员。

  (2)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相对虚职而言,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工作任务,需要实际参加工作并履行职责的职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所兼任的不是实职,则不在限制之列。如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但各类非常设机构如果设置过多过滥,领导干部兼职过多要加以控制。

  (3)被任用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限定性条件两类。积极条件包括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职务,有不同的要求。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符合回避要求。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相互之间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除自治县、民族乡外,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县长、乡长、镇长等),不得由籍贯在该区域内的人担任。

  ②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包括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和兼任名誉职务。目的是以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和自主发展,同时也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防止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

  ③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种情形的职务任免都有法定的程序。在任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任免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2、公务员职务升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一贯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德才兼备,主要指“德”与“才”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即在公务员职务升降时,必须坚持既要重视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又要重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任人唯贤,就是唯德才是举,反对任人唯亲。

  (2)注重实绩的原则。就是把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考察其德才,进而决定其升降的重要依据。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正确理解新的历史时期实绩的含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作实绩必须是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实绩,必须是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做出的贡献和所取得的成果。其次是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公务员的实绩,处理好实绩的各种关系。如主观努力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个人成绩与集体贡献的关系、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关系、眼前效果与长远效果的关系、局部效益与全局效益的关系、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等。三是正确对待实绩与德才及升降和关系。既要以实绩作为考察其德才的重要依据,又要防止把二者简单划等号,更要避免简单地把晋升当成论功行赏,把实绩作为升降的唯一标准。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所谓公开,主要指职务升降的标准条件和过程等要公开,增加透明度,让群众知晓,让群众参与。所谓平等,一是在升降的标准条件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不因与领导的关系等因素而受排斥;二是晋升的机遇要相对平等。所谓竞争,是指在选人时,在程序的设计上坚持在众多的对象中通过比较鉴别和答辩等方法,层层筛选,优胜劣汰确定晋升人选。所谓择优,是指要激励公务员在工作中争先恐后,做到优升劣降。
  3、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基本标准和资格条件
  (1)职务晋升的基本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标准,是根据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总体要求、德才兼备的原则、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以及中央有关规定概括归纳而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并能掌握和运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做出工作实绩。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做好任何工作的重要前提。这一条强调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选拔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人民办实事并有实效的人才。③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正确运用职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并能与不良和不法行为作斗争,这是对晋升人员品质方面的要求。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的,是人民的公仆、勤务员。特别是面临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更要选用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遵纪守法的人。④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良好的工作作风,是联系民众、团结同志的前提。选人必须要注重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相容性。⑤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晋升领导职务者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

  (2)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所谓资格条件,就是取得晋升的资格一般应具备的体现德才标准要求的一些最起码的客观条件。①考核结果。规定拟晋升人员必须在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年度考核结果是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对每一个工作人员一年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和结论。②任职年限。晋升科级正职、处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级副职、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司级正职、厅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部级副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如县的副科局长、地方的副局长、省的副厅长、中央的副部长)等,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③基层经验。规定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④文化程度。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具有一定知识的重要标志,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
 
  [三]   

  1、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是人事和组织部门统计编制规模是的术语。

  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的说法不常见,通常提得最多的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通常,机构编制部门,会对每个单位规定领导职数、规定内设机构、规定人数(编制),这就是所谓的“三定”方案!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如何区分?简单的说,领导职务就是由任免任命、选举产生的担任各级职务、行使领导权力的官员。非领导职务,仅仅是享受某一级别的待遇官员,最突出的就是工资待遇。

  2、为何设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①一级政府、一个单位、一个部门设置的领导职数(数量),是由编制机构确定的,非法定原因不能随意增加。

  ②而公务员的工资构成,一般都是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挂钩,级别越高,工资越高。为防止追求高工资而产生“万人过独木桥”的现象;也考虑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因各种原因无法担任领导职务,而导致工资低的现象及心里因素,设置非领导职务,由任命机关任命从而提高其行政级别,但不行使领导权!人们戏称这种任命非领导职务行为为“安慰奖”,给老同志以精神安慰!

  目前还有一种改革的方向:某些优秀的年轻的干部,由于单位领导职数的限制,暂时无法提拔到领导岗位,为鼓励年轻人先提拔到非领导职务,先压担子看看表现,待职数出现空缺再安排到实职岗位(领导岗位),把担任非领导职务作为培养年轻干部的途径!

  ③过去非领导职务的设立,着重考虑照顾老同志,基本上是按照任职资历,对号入座,数量没什么限制。现在有严格限制,基本上是根据领导班子职数来配备。例如:某一处级局,班子成员局长、副局长、党委成员共5人,那么享受副正处级的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也就只能按2:1配置,即最多任命2-3名副调研员,如果他们没达到退休年龄,一般安排协助副局长专抓某方面的工作!虽然他们的行政级别和副局长一样,但一般不参加局里的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研究、决策局里的重大事项,即使参加这些会议,也只是列席,没有表决权(决策权)。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举例来说,意思就是在省政府这级,只有各厅、局才设立,也就是不设立副省级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中央就更不应说。地市、县区、乡镇都可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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