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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话石说 | 非医师在合法机构内多次非法行医,如何处理?

 

问:非医师在合法机构内里单独执业,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来处罚的话,不好操作,在有证的机构里,不好张贴“公告”;不好“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另多次非法行医是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


 答:非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内里单独执业,多次非法行医,符合2+1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具体处理如下:

一,  在有证机构内,对机构使用非卫,可用《监督意见书》责令医疗机构停止使用非医师停止违法执业活动,用行政命令代替《公告》;

二,由于该非医师在有证机构内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其药品器械均为有证机构所有,不是非法行医者个人所有,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处罚;对个人非医师行医,依据《医师法》39处罚,只罚款,不没收有证机构的药品器械。

三,“非法行医罪”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人”,因此,非法行医者无论在有证医疗机构内或无证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造成就诊人伤害或2+1者),均应以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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