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70岁黄老伯骑电动车去买菜,刚行驶了10来米,就被交警查获,罚款50元。黄老伯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黄老伯去生鲜超市购物,将电动自行车放在超市划定的范围。
事后,黄老伯想原路返回,但是刚行驶了十来米,就被交警查住,交警说黄老伯的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走非机动车道,在人行道上行驶对行人非常危险,根据法律规定,罚款50元。
黄老伯解释自己从超市出发,才行驶了十来米,对周围人群并没有造成影响,希望交警网开一面。
但是交警不同意,并给黄老伯开了罚单,要求黄老伯当场缴纳,黄老伯掏出现金支付,但是交警不接受,让黄老伯电子支付。
黄老伯称他不懂电子支付,不同意缴纳罚款,并表示交警将警车停在人行道上,知法犯法。
随后黄老伯和执勤交警发生争执,引发路人围观,一些路人称交警“抢钱”了,交警向围观群众解释,并要求群众不要起哄。
黄老伯见状,便通过微信给交警缴纳罚款50元。
事后,黄老伯越想越气,出去买菜花了几十元,没想到骑电动车还被罚款50元,遂向政府部门提起复议,但被驳回。
家人劝说黄老伯总共才被罚款50元,让黄老伯不要折腾了,来回路费也不止50元了。
但是黄老伯认为这不是罚款50元的事,而是涉及到自己声誉的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理由为:
第一、他骑上电动车不到10米即被拦下,对周围安全没有造成影响,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民警可口头警告后放行;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二、民警在处罚过程中拒绝收取现金,要求他扫码支付,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民警自己将警车横停在横道线上,不遵守交通法规却要求民众遵守,知法犯法;
第四、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没有签字,文书不规范。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交警提供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交警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现场执法视频和照片,证明黄老伯在人行道上骑车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虽然没有民警签字,但是盖有交警部门公章,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他们处罚时,对黄老伯进行了告知程序,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案交警作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查处。因此,被告处罚主体适格。
第二、事发道路设有非机动车道,而黄老伯当日在人行道上骑非机动车,有工作情况说明、执法录像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本案交警根据黄老伯的交通违法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超出其行政裁量权范围,处罚幅度适当。
第三、交警发现黄老伯的违法行为后,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
另外,黄老伯主张民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签字,执法程序违法的意见,因执法民警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留档联上已经签字,当事人联上也有民警的警号,故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交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驳回黄老伯的诉求请求。黄老伯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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