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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心理与缉捕心理

 

 

    侦查机关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侦查活动往往以现场勘察为开端,当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于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逮捕。所以,缉捕往往是现场勘察的逻辑发展,而且犯罪嫌疑人能够随传随到也是后续侦查活动所需要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现场勘察与缉捕在侦查活动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本章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探讨。

    第一节   现场勘查活动中的感知和注意

 人们的思维活动是在感知客观事物基础上进行的,感觉器官是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通道。侦查人员在侦查现场时,首先是在感知犯罪现场这一前提下展开工作的。只有正确地获取现场的信息。才有可能对现场作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注意是心理活动的一种积极状态,是使心理活动在一定对象上的集中与聚焦,良好的注意品质有助于提高勘察活动的效果。

    一、对犯罪现场的感知

 对犯罪现场的感知,是经过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感受器官以及动觉系统的机能获取现场信息的心理过程。获取的信息可以激活记忆信息里的经验内容,再综合构成对客观事物的知觉表象,其他的高级心理活动如侦查假设、犯罪人特征的描述等就可以在表象的基础进行加工与操作。而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所留下来的犯罪痕迹,是构成整个犯罪现场的主要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刑事犯罪现场是侦查线索和侦破证据的丰富来源。所以,对犯罪现场感知的重点就是对犯罪痕迹进行识别。一般而言,犯罪现场留下的一切痕迹,都是与犯罪行为有关,而行为又是在人的心理活动下产生的,因此对现场痕迹进行分析可以获得对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心理的了解。

 为了迅速、准确地获得犯罪线索和证据,现场感知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有序进行。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对现场感知顺序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由中心向外围进行。

 这种现场感知的顺序适用于痕迹相对集中,中心现场明确的小范围现场。如有被害人明确指定地点的强jian案件的现场,凶杀案件的尸体所在处,爆炸案件的爆炸点等等。对于这些现场的痕迹进行感知时,可以从现场中心向外围分层次进行。同时要注意选择、确定并划定出进出现场的线路,避免造成痕迹的破坏或勘察过程中勘察痕迹的再形成。

    (二)由外围向中心进行

 这种现场感知的顺序适用于痕迹物品分散,中心现场不明确,范围较大或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因素等影响需要迅速缩小现场范围、恢复现场案前状态的现场。如交通案件的现场,或在繁华地带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分片分段进行。

 这种现场感知适用于现场范围大、地形、环境复杂,现场沿案、沿路呈带状分布的情况。如碎尸案沿河抛尸块的现场,飞机坠毁的现场,以及某些盗窃现场等。为了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如弹头、烟蒂、凶器、尸体残块等需要细致地分片分段进行感知与观察,不至于发生遗漏。

 以上的顺序主要强调不出现感知的遗漏,但是有的犯罪现场,存在着犯罪痕迹同其他人员的痕迹混同的现象。例如,在一件凶杀案件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感知时,发现凶器菜刀把上有被害人儿子的血手印。可破案的结果证明,被害人的儿子的血手印是被害人遇害死亡后,其儿子下班回家看见了,急忙中将菜刀从被害人脖子上取下,随即想到这样做不恰当,又按照原位置放上去时留下的。因此,对于现场的感知除了不能遗漏之外,还需要注意区别犯罪痕迹与其他痕迹。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区别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痕迹;(2)要排除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形成的痕迹;(3)要排除邻居、过路人以及其他局外人所形成的痕迹;(4)还要排除案件发现人、报案人员以及现场保护人自己所留下来的痕迹;(5)有时还要注意侦查人员或其他勘查人员所留下的痕迹;(6)至于某个痕迹是否形成于案件发生前,则是始终需要加以注意的问题;(7)注意某些自然因素形成的痕迹。当然,这些注意点并非都能在现场感知中予以解决,但千万不能在大脑里形成预先的偏见,即将所有痕迹都当作是犯罪嫌疑人所留下来的,这会干扰侦查假设的形成。

    二、注意对现场勘查的影响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正是因为注意指向了某一对象,才会有相应的对某一对象的感知等活动。侦查人员也正是对某个痕迹进行了注意,才会对该痕迹进行感知。

    (一)目的与意志对现场勘查的影响。

 依据注意是否具有目的,以及是否需要意志努力,心理学将注意分成无意注意、有意注意、有意后注意三种。

 无意注意是指没有预定目的,又不需要任何意志努力的注意。引起无意注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外界刺激物的作用,当然同时也取决于主体本身的状态。例如,当侦查人员正在全神贯注地勘查时,突然发出一种奇怪的声音,它会立即引起侦查人员的意志努力。由于与侦查目的没有关系,所以对于侦查活动的意义不大。

 有意注意是指有预定的目的,并且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具有抗干扰的作用,它对于完成某种细致的工作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例如,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寻找各种遗留物品时,应当排除其他干扰,一心一意地工作,这其实就是寻找的要求以及侦查人员的意志努力决定的。只有保持了有意注意的心理状态,才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有意后注意是有预定的目的,但不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这是有注意注意的高级阶段,有些非常有经验的老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可能就具有有意后注意。有着明确的侦查目的是顺利完成侦查人物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对于侦查活动而言,侦查人员需要更多的有意注意或有意后注意。也就是说,高效的勘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制定明确的勘查目标,及具备克福各种干扰与持续工作的意志努力。

    (二)注意特征对现场勘查的影响。

 1、注意广度。侦查人员感知犯罪现场是,在同一时间内能够注意到具体对象的个数,就是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注意广度。如果注意的对象之间具有相似的特点或紧密的联系,侦查人员又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与经验,那么注意的广度就会相对地增大。相反,注意的广度就会减少。这就是说,观察犯罪现场时的注意广度,是随着注意对象的特性和侦查人员的知识、经验而变化的。总之,在侦查人员的注意广度方面,可以形成两个结论。一是,侦查人员不断积累与扩大知识经验,对于扩大注意广度,提高注意能力是有帮助的;二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意识地缩小注意面的广度,又可以提供注意的专注性。

 2、注意的分配。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同时注意几项事件,就产生了注意的分配。例如,在讯问过程中,又同时做笔录就涉及两件任务,一是言语任务(包括言语的产生,言语的理解);二是书写任务。此时的侦查人员必须具有熟练的书写能力,才能顺利完成讯问。心理学已有研究表明,同时进行两种活动时,必须要有一种是极其熟悉的或熟练的,这样,才能进行注意的分配。在勘查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新的任务,需要侦查人员进行合理的注意分配。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熟练掌握侦查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使自己在面临新的任务时从容不迫。

 3、注意的转移。侦查人员集中自己的注意完成了某项任务后,需要迅速将自己的注意运用到另一项事物上去。这种将注意从一项任务转到另一项任务上就称为注意的转移。有些人一旦将自己的注意集中到某一个事件后,就总是受到这一问题的影响,对其他事情无法集中注意,这或许对前一问题的解决是有利的,但是对其他事情的解决却毫无好处。尤其在侦查活动中,有些事件的出现受到时间的限制,如灰尘上的指纹,如果不及时提取就可能市区,而对已经注意过的任务可以在其他时间段里再进行思考。所以,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具有良好的注意转移能力更为重要。已有研究表明,注意转移较多取决于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因此,只有使自己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熟练掌握勘查技术的侦查人员,才能够做到对注意实行连续的、有效的转移,对自己的注意更好地进行监控。

    许多侦查人员期望通过获得某些策略来提高自己的观察效果、注意质量等,其实这些心理素质的提高大多无法通过短暂的策略运用而达到。感知的效果与注意质量的提高恰恰依赖于感知与注意之外的内容,即依赖于经验、技术、图式等。只有通过经验的积累,技术的娴熟,形成一些合理的侦查图式等后才能真正有助于提高感知的效果与注意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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