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论语》15.14卫灵公篇——臧文仲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
一起学《论语》15.14
卫灵公篇——臧文仲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
子曰:“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孔子说:“臧文仲大概是个窃取官位的人吧!他明明知道柳下惠的贤德,却不向朝廷举荐他。”臧文仲:即臧孙辰,他是鲁国的“守蔡”大夫。仕于鲁庄公、闵公、僖公、文公四朝。孔子评价他“何如其知也”,见5.17章。窃位:盗窃官位,意思是指他为官不尽职。孔安国:“知贤而不举,是为窃位。”《正义》:“不让进贤能也。”朱子:“窃位,言不称其位而有愧于心。”柳下惠:即展获,字禽,亦字季。展禽是鲁国的大贤者,曾为“士师”。“柳下”是指他的居处,有的说是他的食邑;“惠”是指他死后,妻子给他的私谥。 不与立:臧文仲不与柳下惠并立于朝廷,指臧文仲不举荐柳下惠。范氏曰:臧文仲为政于鲁,若不知贤,是不明也;知而不举,是蔽贤也。不明之罪小,蔽贤之罪大。故孔子以为不仁,又以为窃位。张栻曰:位于朝者以荐贤相先为义,既知其贤而不与立,是冒居其位而已,故为窃据也。陈祥道曰:曾子曰:“无益而受厚禄者窃也。”公孙弘不举董仲舒,汲黯不以为忠;虞丘不举孙叔敖,樊姬不以为贤。凡此皆窃位者也。古者荐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然窃位而不蒙戮也,幸矣。朱震曰:非其有而有之,故曰窃。位,天位也,当与贤者共之,不可私而有也。臧文仲居大夫之位,知柳下惠之贤,而不能荐之与并立于朝,是窃据其位者也。唐文治曰:“窃位”即以蔽贤,孟子曰:“不祥之实,蔽贤者当之。”钱穆曰:本章当与《宪问》篇公叔文子章合读。(按:公叔文子与大夫僎同升诸公。)《论语集说》曰:公叔文子与大夫僎同升诸公,夫子谓之文;臧文仲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夫子谓之窃位。二子之设心,盖有为国为己之不同也。若文仲者,有愧于文子多矣。后之事君者,宜以文子为法、文仲为戒。《四书解义》曰:此一章书是孔子深责臧文仲之蔽贤也。爵位以待贤才,乃朝廷之公器,非一人所得私也。故唐虞之臣更相汲引,不为比周;成周之廷互相推让,不为标榜。即至春秋时,齐鲍叔荐管仲,郑子皮荐子产,度德量才,甘居人下,皆从国家起见,不私其身。君子居位,不但自求称职,又当与天下之贤才共襄国事。盖孔子此言,所以深警后世人臣当以荐贤为务,蔽贤为戒。徐英曰:今之窃位者,不独蔽贤,又从而嫉之;不独嫉之,又从而斥之矣。 《四书说约》曰:自古权臣无不蔽贤,匪独量隘,实是持位保禄之心胜耳。知惠之贤而不与立,是何心肠?“窃位”二字化工之笔。《礼记集解》《论语注疏》《论语集注》《论语全解》《癸巳论语解》《论语意原》《论语新解》《论语集说》《论语集释》《论语会笺》《论语点睛》《论语大义》《论语新解》《论语正义》《四书解义》《四书说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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