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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自建房,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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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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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开建

本是美事一桩

屋主却愁容满面

为此诉至法院

到底怎么回事?


屋主周某打算在农村建一间四层的自建房,找到了施工方梁某,两人约定由梁某包工包料在工期内完成装修,工期为一年,并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当施工已过半,屋主提出将房屋用途从自住改为出租。但施工方以会增加成本为由拒绝,因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就此停止。屋主以施工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施工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屋主和施工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承担同等责任,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经验收合格的,屋主仍应参照原合同支付工程款,最后法院驳回了屋主的赔偿请求。

重点一:自建房施工,一定要有施工资质吗?


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重点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已发生的工程量如何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大良法庭副庭长彭晓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在生活中,有些屋主为节省建房成本,将房屋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施工,若缺乏必需的建设施工条件和能力,则容易引发工程纠纷,也会给建筑质量埋下隐患。


供稿:大良法庭

编辑:曾韵儿

审核:李嘉怡、张凤珺、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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