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房东注意啦!
作为出租屋主或管理人
要做好登记申报租客信息
若未按规定申报
出租屋主或管理人将面临罚款
严重者依法拘留!
儒林社区出租屋户主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200元。
九江园区出租屋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接下来,九江镇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不定期开展清查行动,对不登记、不报送、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压实出租屋主和管理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
第九条 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下列居住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居所地址、类型;
(三)入住、搬离时间。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信息。
第十八条 居所报送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居所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居所报送人应当在下列居所的公共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的房屋;
(二)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宿舍;
(三)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房屋。
第二十四条 居所报送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二)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三)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所报送人未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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