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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点通 | 年假未用完被清零,合法吗?

编者按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却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年假未用完而遭到清零,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2019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与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共同推出的公益普法节目《法律一点通》中,资深律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慧杰就该话题进行了详细普法和解读。

关于年假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

石慧杰律师表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紧接着,石慧杰律师举了相关案例用以说明。

孔先生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先生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补偿。公司认为,孔先生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年假未用完清零,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因双方发生争议,孔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最终的仲裁结果支持了他的请求。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年假未休不会自动清零,除非是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的年休假清零,但并无证据表明孔先生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最终裁决支持孔先生的仲裁请求。

若员工不未休年假,是否要给三倍工资?

石慧杰律师表示,从以上案例剖析,因为工作繁忙的原因,孔先生2015年到2017年未能休带薪年假,那该种情况下并不属于孔先生个人原因书面申请不休年假,那么单位应该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如果确实不能的,应该给予三倍工资。

关于年休假不休的补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主动的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入职第一年,能否休年假?

石慧杰律师表示,关键在于员工是否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一般来说,初次参加工作的新员工,第一年是不满足休年假的条件的。

2014年2月10日,小王辞职后到某公司入职,但刚刚工作满一年就又离职了。小王主张自上一家单位离职后即到这家公司工作,因此主张应自入职时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公司并不认可,双方最后对薄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自上一家公司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但入职新公司的时间是2月10日,不属于连续工作。其入职丙公司工作后的第一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石慧杰律师介绍,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项福利的前提是“连续工作满一年”,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

“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劳动者不是初次参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嘉宾介绍

石慧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法之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燕京理工学院特聘教授、海淀律师协会PPP研究会会长。曾荣获海淀区优秀律师、海淀区六五普法先进个人、海淀区“法之声”普法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法律一点通》栏目

《法律一点通》视频普法节目,系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携手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在2019年共同打造的普法品牌。该节目依托《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旗下知名法律视频直播栏目《法律大讲堂》,坚持“法治惠民、贴近百姓、形式创新、立体传播”的方针,致力于打造成为法治宣传的亮点和样板。

统筹 / 李奎

撰文 / 周蓓 

版式 / 丁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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