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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启蒙(康德) 李明辉译 (续)
但是,难道一个教士团体——例如一个教会长老会议,或一个崇高的“克拉西斯”(如荷兰人自己所称的)——有权凭宣誓互约服从某一不变教义,以便对其每个成员执行最高监护权,且由此对人民执行最高监护权,甚至使这种最高监护权永远持续下去吗?我说,这绝无可能。若人类签订这样一个契约,以永远遏制一切进一步的启蒙,则这个契约是无效的——纵使这个契约由最高权力、由帝国议会,以及由最隆重的和平条约来批准。一个时代不能联合起来,誓将下一个时代置于一种状态,使之不可能扩展其知识(尤其是极切要的知识),涤除错误,并且真正在启蒙方面有所进展。此举违反人性,而人性底原初分命正在于这种进展;且因此后代完全有权将那些决议视为出之以越权而罪恶的方式,而抵制它们。

何种决议能被通过而成为人民的法律,其试金石在于以下的问题:

是否人民能够自己承担这样一种法律呢?而今,在一段特定的短时间内,为了引进某种秩序,这的确是可能的(仿佛在期待一个更佳的状态)。因此,我们容许每位公民(尤其是教士)以学者的资格公开(亦即,籍著作)对当前制度的错失之处发表其评论;而现有的秩序仍然持续维持下去,直到公众对这些事务的特质的了解已经极其充分,并且经证明为合理的,因而这种了解能籍着统合其声音(纵使不是所有的声音)对国君提出一项建议——以便保护那些譬如已依其更佳理解的概念同意一种变更的宗教制度之教徒,但不防碍那些愿意一仍旧贯的教徒。

但是,同意一个恒常的且不容任何人公开怀疑的宗教宪章(即使只是在一个人的一生之内),且因此仿佛在人类上进的过程中消减一段时间,并使之徒劳无功,甚至因之而不利于后代,这是绝对不容许的。一个人固然可以就他个人,而且仅在若干时间内,在他应该知道的事情上延缓启蒙;但是放弃启蒙(不论是就他个人,甚或就后代而言)即等于违反且践踏人的神圣权利。然而,人民根本不可为自己决定的事,一个君主更不可为他们决定;因为他的立法权威正是在于:他将人民的全体意志统一于他的意志之中。如果他只留意使一切真实的或臆想的改进与公民秩序相容,此外他便可让他的臣民自己去做他们认为为求心灵的福佑而需要做的事。

这不干他的事;但他得防止一个人以暴力阻碍另一个人尽其全力去决定且促进其心灵的福佑。如果这位君主认为其臣民想籍以澄清他们的见解之著作应受到其政府的监督,因而涉入以上的事务中,这甚至会损害其威。因此时他或者出于他自己的最佳见解而为之,而受到“凯撒并不优于文法学家”的指责;或者甚至他贬抑其最高权力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在其国内支持若干压迫者的宗教专制,以对付其余的臣民。

如果现在有人问道:我们目前是否生活在一个已启蒙的时代。其答案为:不然!但我们生活在一个启蒙的时代。就目前的情形看来,人类全体要能够(甚或只要有可能)在宗教事务中不靠他人的指导、自信妥善的使用他自己的知性,还差得很远。然而我们已见到明确的迹象显示:现在在人类面前展开一片供他们自由的朝此方向努力的领域,而且普遍启蒙(或者人类之超脱于他们自己招致的未成年状态)的障碍逐渐减少。就这方面而言,这个时代是启蒙的时代,或者说是腓特烈的世纪。

如果一位王侯说:他认为自己有义务在宗教事务中对人民不加任何规定,而让他们在这方面完全自由,而不觉得这是有失身份,因而拒绝接受自大的“容忍”之名,那么他自己便是已启蒙,而且应当赢得知恩的世界及后世之称许——因为他首先使人类从未成年状态(至少在政府方面)中解脱出来,且任由每个人在一切关乎良心的事务中使用他自己的理性。在其统治之下,可敬的教士尽管有其职责,仍可以学者的资格自由而公开的将其偶尔与既定教条不合的判断与见解宣之于世,以供考察;而其他一切不受职责约束的人更可如此做,这种自由的精神也传布到国外——纵使在国外它必须与一个误解自己功能的政府所产生的外在障碍斗争。因为这个政府有一个榜样可证明:在自由中毋须为群体的公共安定和团结而有丝毫的担忧。只要我们不刻意使人类停留在未开化状态,他们便会自行逐渐的摆脱这种状态。

我把启蒙(人类之超脱于他们自己招致的未成年状态)的要点主要放在宗教事务上。因为对于艺术和科学,我们的统治者并无兴趣扮演其臣民的监护者;此外,在宗教上的未成年状态也是所有未成年状态中最有害且最可耻的。但是,一位支持宗教启蒙的国家元首之思考方式更进一步,而了解到:在其立法方面容许其臣民公开运用他们自己的理性,且将其对拟定法律的最佳方式的想法公之于世(甚至包含对现有法律的坦率批评),这并无危险。对此,我们有一个突出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尚无任何君主超过我们所敬爱的那位君主。

但是,也唯有一个自身已启蒙的人在他无惧于幻影、而同时握有训练精良且为数众多的军队以保障公共安定时,才能说出一个共和国所不敢说出的话:不论你们要思考多少、思考什么,用理性去思考吧!但是要服从!

故在此显示出人类事务的一种奇怪而出人意料的过程,这也如同我们平常大略观察此种过程时的情形一样——在此几乎一切都是吊诡的。一种较大程度的公民自由似乎有利于人民的精神自由,但却对它加上无法逾越的限制。反之,一种较小程度的公民自由却提供全力发挥精神自由的余地。当自然在此硬壳中将它所悉心照料的根芽(即自由思想的倾向与天职)解放时,此根芽便逐渐回转过来影响人民的性情(人民因此慢慢有能力自由地行动),而最后甚至也影响政府的原则——它发现:依人的尊严去对待他(他如今不仅是机器),对它自己有好处。



                                                                                普鲁士 柯尼希贝尔格 178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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