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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或将井喷,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 必收藏!

针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用益物权尚未完整的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实际问题,5月23日,国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行征地制度怎么改?集体土地能否平等入市?耕地承包期是否会改变?这是公众对《土地管理法》修订最关心的内容。此次修订正值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农村宅基地(“三块地”)等三项制度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这也是‘三块地’的改革最新的成果。 


盘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

 

“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上述条文,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新增第六十三条。

 

而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三条内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土部表示,这一改动体现了本次修改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制度相衔接,实现同地同权的基本思路。

 

征求意见稿说明,十多年来,国土资源部在安徽芜湖、广东顺德等多个城市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截至2016年底,全国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入市地块共计226宗,面积3650.58亩,总价款46.77亿元。

 

总体上,《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审慎的基调。在缩小征地范围后,如何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来源问题?《征求意见稿》仅明确放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未来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地应如何入市?并不明晰。

 

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的“同权同价”问题,并未被提出。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确保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作为“三块地”改革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征求意见稿对土地征收制度也作出了完善。

 

国土部指出,这次法律修改,重点是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上下功夫,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一是明确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二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

 

现行《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何为公共利益没有规定,实践中,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征地成为农民集体土地合法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惟一途径。

 

《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包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土部在说明稿中表示,不属于这些范围的,则要退出征地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也调整了征地补偿制度。现行法律,征地只能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补偿。耕地征收补偿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市场价值补偿的思路,但提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四十九条);通过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物业,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纳入相应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第五十一条)。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流转限于集体内部

 

国土部表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部署开展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据披露,试点地区的探索重点在宅基地保障、下放审批权和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截至2016年底,14个地区共退出宅基地21044户,退出面积12874.1亩;共办理抵押贷款687宗,金额5.49亿元。


这次法律修改,重点是将党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要求落实到法律中,保障和落实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一是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二是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乡,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权。从当前试点地区看,15个地区共退出宅基地2万余户,占总户数的1.5%左右。国土部认为,这既可逐步有序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资源和财产权益,又能够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四是完善宅基地违法法律责任。

  

不过,《征求意见稿》对农民宅基地的赋权仍十分有限。农民和市场最关心的流转权、收益权,并没有充分实现,耕地承包期也并未调整,仅放行“自愿有偿退出”,其流转交易限于集体内部。《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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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根据财新、21经济世纪报道整合,由地合网整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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