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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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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淡水养殖(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淡水塘中养殖的经济鱼,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鱼”):
(一)《水域涂滩养殖许可证》、或养殖承包合同真实有效;
(二)养殖塘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三)养殖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四)本保险承保的经济鱼主要包括“四大家鱼”等普通鱼,其他塘养的淡水鱼,按经济鱼等值确定保险金额后也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下列淡水养殖产品、以及下列养殖方式养殖的淡水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不属于淡水鱼的其他水产品;
(二)正处在危险状态的水产品;
(三)已经离塘的水产品;
(四)陆基式(工厂化)养殖。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的。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发生溃塘、漫塘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污水、污物的排放污染和田间农药的流入;
(四)被保险人自主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药品);
(五)饵料、药品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盗窃、哄抢、投毒。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动物猎食造成损失的;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单位保险金额、保险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在下列三档中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精养、特种养殖:
1、单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保险产量为1500斤/亩;
2、单位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保险产量为1500斤/亩;
3、单位保险金额为4000元/亩,保险产量为1500斤/亩;
(二)自然水域半精养、围网养殖:
单位保险金额为600元/亩,保险产量为800斤/亩。
第十条 保险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3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保险人制订的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应承担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淡水产品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按照养鱼饲养程序,详细登记饲养记录,记录饲喂的各种饲料和用药程序,保存好养殖过程中购买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原始票据,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养殖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如实填写养殖日志,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鱼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
(三)提供饲养管理记录报表;
(四)必要时应提供水产、气象等部门的事故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鱼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保险鱼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苗种期(首月)                  单位保险金额×30%
苗种期(第二个月)              单位保险金额×40%
苗种期(第三个月)              单位保险金额×50%
苗种期(第四个月)              单位保险金额×60%
养成期(第五个月)              单位保险金额×70%
养成期(第六个月)              单位保险金额×80%
养成期(第七个月)              单位保险金额×90%
成鱼期(第八个月~一年)        单位保险金额×100%
(一)溃塘、漫塘
1、溃塘
(1)如保险鱼溃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或溃塘程度(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小于等于0.5%,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每亩赔偿金额 = (保险鱼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溃塘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总赔偿金额 = 每亩赔偿金额 × 受损面积
溃塘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为:
溃塘程度(I)0.5%<I≤1%1%<I≤5%5%<I
赔付比例20%40%60%
2、漫塘
(1)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每亩赔偿金额 = (保险鱼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漫塘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总赔偿金额 = 每亩赔偿金额 × 受损面积
漫塘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为:
漫塘时间(T)T≤24小时24小时<T≤72小时72小时<T
赔付比例20%40%60%
如同时发生溃塘、漫塘损失,不可同时计付赔偿金,但可以其中较高的金额赔偿给被保险人。
(二)泛塘
保险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鱼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出险原因、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每亩赔偿金额 = (保险鱼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总赔偿金额 = 每亩赔偿金额 × 受损面积
损失率 = 鱼尸的重量/该鱼塘的保险产量×100%
(三)保险鱼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险鱼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泛塘:泛指春夏季节高温和低气压的相互作用引起塘养鱼的“浮头”,并可能加剧鱼窒息死亡的现象。本保险专指由暴风、暴雨以及雷击等自然灾害为事故起因,以这些灾害作用于增氧机和水泵,导致其失去工作效能为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以塘养鱼最终发生大面积、爆发性的“泛塘”现象为结果的灾害损失。
2、漫塘:指短期或极短期间的强降水,导致塘水溢出塘埂、或淹没养殖塘的同时,大量鱼随流逃逸的事故损失。
3、溃塘:指短期或极短期间的强降水,导致塘水冲破塘埂的同时,大量的鱼随流逃逸的事故损失。漫堤和溃堤事故也有可能同时发生。
4、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5、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6、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7、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8、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十二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9、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风灾。
10、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风力在8级以上的风灾。
11、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mm 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 mm以上、或连续 24小时在50 mm以上的雨灾。
12、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1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本保险专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造成停电事故,所间接造成保险鱼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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