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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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得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使得耕地数量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
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