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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五


诉讼时效之性质及适用范围
性质: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得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得预先抛弃时效利益。
效力 :

(1)债权人仍可起诉;
(2)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一审;二审则须有新的证据;
(3)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也不得阐明;
(4)债权人仍然享有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不构成不当得利。
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及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1.权利人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因诉讼引起的时效中断,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2 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钱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生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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