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栏目内容出自考哥团队出品的2015年卷一背诵精华资料,每天选择1个科目的一个知识点进行推送。
【三国法】—各机构老师必背讲义汇编部分
国际公法
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领水包括内海和领海;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2、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3、领土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征服:不合法;
非强制割让,合法;
强制割让,非法。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4、领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领海、群岛水域。
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5、领空:《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三国法】—历年真题提炼的知识点部分
1、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延迟。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
2、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待遇: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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