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栏目内容出自考哥团队出品的2015年卷一背诵精华资料,每天选择1个科目的一个知识点进行推送。
【法制史】—各机构老师必背讲义汇编部分
古代特有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一、西周
1. 司法机关:周天子(最高);中央:大司寇和小司寇;基层:士师、乡士、遂士
2. 诉讼制度:
a) “五听”司法心理学①辞②色③气④耳⑤目
b) 五过。是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c) 三刺。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依次交群臣、官吏、国人商讨,体现明德慎罚。
d) 听讼与断狱。
注意:五听,判案时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法制史】—历年真题提炼的知识点部分
1. 宋朝在离婚方面,仍实行“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妻子擅自出走的服刑三年,若因此而改嫁的流放三千里,若是妾(犯事)刑法减一等。也是宋律离婚或改嫁的变通规定之一,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代《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2.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3. 宋代的法律形式最大的特点是“敕”和“律”的关系,宋仁宗的时候,是敕律并存,在宋神宗时,是敕高于律。凌迟刑合法化在宋仁宗时期。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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