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普通程序
一、立案登记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但又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民诉法》124条)的,一律应当登记立案。
二、撤诉
(一)申请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1.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2.公益诉讼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撤诉的效果
一审撤诉的,当事人向法院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在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或原审裁判。
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应当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三、审理阻碍
(一)延期审理(决定)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②临时提出回避申请③通知新证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④其他
(二)诉讼中止(裁定)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等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③一方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④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⑤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⑥其他
(三)诉讼终结(裁定)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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