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一)公、检、法的分工:
1、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
(1)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陷阱点拨】商业贿赂属于公安侦查。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陷阱点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渎职犯罪属于公安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
A 类一般主体: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
B 类特殊主体: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刑讯逼供案;
(4)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陷阱点拨】亲告罪不等于被害人亲自去起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2 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自诉可公诉)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⑤妨害通信自由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注意】上述八类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公诉才自诉)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对交叉管辖的处理:
1.公/检交叉
(1)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2)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2.公诉中有自诉交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自诉案件时: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2)对于属于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直接立案进行侦查,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3.自诉中有公诉交叉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二、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三)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区别与民诉)
关于级别管辖的重点提示
1.上可审下
上级法院必要时,可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体现】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2.下不可审上
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体现】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考点提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点拨】《刑诉法解释》第 464 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区别民诉)
【考点提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第 2 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二)共同管辖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在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关联考点】①民事诉讼(最先立案)②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
(三)并案管辖
《六机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犯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指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3.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刑诉解释》21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指定管辖程序
1.争议怎么办
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案卷怎么办
A.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B.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第一类
1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类
1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2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3 领域外的国际列车——协议优先——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第三类
1 中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2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第四类
1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2 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否则由服刑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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