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一、对象
1.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无须回避: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二、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审判人员。
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之前参加过该案诉讼程序的,不能再参加之后的程序。
【陷阱点拨】《刑诉法解释》25 条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 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三、种类
1.自行回避: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要求回避。
3.职权回避: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四、程序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无近亲属)
(二)申请时间: 任何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三)申请方式: 既可以用书面也可是口头
(四)申请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五)决定主体:(区别民诉)
1.法院 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2.检察院 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 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考点提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
(六)回避决定:
1.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2.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做出。
3.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救济方法:
1.谁要复议——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陷阱点拨】被回避的人员不能申请复议。
2.找谁复议——向原决定机关。
3.对于不具备回避理由的, 由法庭当庭驳回, 并不得申请复议。
(八)回避效力
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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