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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

1.概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机关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人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辩护人。

(2)1 名辩护人不得为 2 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积极范围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消极范围★

1.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受限)

2.相对禁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考点提示】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刑诉法解释》36 条对于审判人员离任后担任辩护人问题作出了限制:

(1)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

(一)诉讼地位:独立

1.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区别于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职责: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律师辩护人

1.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需要法、 检许可)

(1)阅卷对象: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材料除外)

(2)阅卷方法:复印、拍照、扫描等

(3)阅卷时间: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2.会见与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需要法、 检许可)

(1)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 48小时安排(见到人)。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侦查阶段还不能核实证据)

(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调查取证★(非律师辩护人无)

(1)辩方证人:律师辩护人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

(2)控方证人: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关联法条】根据《解释》第 50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3)申请取证: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关联法条】《六机关规定》第 8 条,法院、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法、检自行调查取证,不能向律师签发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4)调取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4、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

5.解除超期羁押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

6.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 10 日内书面答复)

8.知情权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10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

9.意见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2)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3)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4)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0.人身保障权

①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同案机关回避)

②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五、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诉法40 条)

2.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考点提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刑诉法 46 条)

六、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贯穿于诉讼始终,任何阶段都可以。

2.委托辩护

(1)委托时间 

①公诉案件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自诉案件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委托对象 记忆辩护人的范围

(4)告知义务

①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律援助辩护

(1)特点

①前提:没有辩护人

②阶段:侦、检、审全过程

③主体: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

④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援机构安排律师

(2)情 形

①申请法援辩护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②强制法援辩护:

(A)盲、聋、哑;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诉讼时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D)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七、拒绝辩护

(一)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 《刑诉解释》45、 254、 255、256 条

1“强制”类型

【记忆公式】如果是指派的:理由 1次机会 必须有人辩

【陷阱点拨】如果是委托的:不用理由 1 次机会 必须有人辩

2 其他类型

 【记忆公式】不管是否指派 不用理由 2 次机会 最终只能自辩

《刑诉解释》254 条,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刑诉解释》256 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八、刑事代理制度

(一)谁来委托:

1.公诉案件:被害人、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2.附民诉讼: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3 自诉案件:自诉人、 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谁: 和辩护人的范围一样

(三)委托时间:

1.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随时委托。

3.附民诉讼:视公诉、自诉而定

【归纳: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辩护人VS 代理人
1 诉讼地位不同: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代言人)
2 诉讼任务不同:承担的是辩护职能---控诉(除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之外)
3 适用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4 活动名义不同:取证、辩护词等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5.委托时间不同:公诉: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随时

---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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