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
(一)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院
(二)报请程序
1.不上诉的:
上诉期满十日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意的,报请最高院核准;(逐级上报)
【考点提示】上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上诉的: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1)高院二审裁定维持,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2)高院二审改判非死刑,二审终审生效。
(三)复核程序
1.合议庭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全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考点提示】死刑犯的复核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讯问被告人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356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检察院监督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复核结果
1.裁定核准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陷阱点拨】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错误)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量刑错误)
(4)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序错误)
3.改判
(1)数罪并罚(都判死刑)
①部分犯罪的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②部分犯罪的死刑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共同犯罪(都判死刑)
①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②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五)发回重审
1.重审法院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根据案情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
【考点提示】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还能上诉。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两审终审。
2.程序要求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陷阱点拨】《刑诉解释35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原判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死缓的复核
(一)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报请
中院判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院核准。
(三)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陷阱点拨】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依法改判认为法律错误或者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复核不加刑】
3.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②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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