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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适用条件

1.逃匿的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无期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2.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二)没收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三)启动程序

1.公安机关

公安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

(1)接到公安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3)审查公安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四)法院的受理

1.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2.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3.法院公告

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考点提示】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财产主张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五)法院审理

1.开庭与否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考点提示】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3.裁判结果

没收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驳回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裁判效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六)程序转化

1.没收转诉讼《刑诉解释》519条,没收程序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诉讼转没收《六机关规定》38条,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陷阱点拨】程序的转化,法院不能主动开启,都是由检察院申请或者起诉开启程序。

(七)没收裁定生效后的救济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

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2.没到案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犯罪时疯—审判时还疯)

(二)启动方式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

(1)接到公安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申请的决定。

(2)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启动程序。

(3)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主动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三)审理程序

1.管辖由被申请人暴力行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更为适宜也可以。

2.法院审查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3.开庭方式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陷阱点拨】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考点提示】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强制程序

(1)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没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法院处理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6.救济方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法院处理结果

1.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五)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法院的处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

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强制医疗决定;

2.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告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六)强制医疗的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强制医疗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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