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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与建议——以依法治国背景为视角》

《法律与精神医学》(2016年第1期)


潘广俊
法医精神病鉴定作为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之一,对诉讼活动中精神疾病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内容,其功能和价值前所未有地被关注,司法鉴定行业迎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近年来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的实施,都强化了法医精神病鉴定功能。笔者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实践,剖析当前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存在问题,探讨推进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旨在抛砖引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凸显司法鉴定的功能和任务
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背景下,《决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证人、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等任务。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功能和价值前所未有地被关注,司法鉴定行业将迎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一)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理念,显现推进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
“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决定》提出“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理念,就是将一切证据在法庭上呈现,通过举证、质证,由法官作出裁决;也推动司法鉴定走上民众视野。推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实现司法鉴定等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有助于发挥法官庭审作用,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就司法鉴定人而言,出庭作证将逐渐成为常态。因此,鉴定人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法律人”身份意识,认清鉴定人出庭与鉴定活动、鉴定文书出具共同构成一个鉴定意见的整体。
(二)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司法鉴定主体管理职责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与合作。《决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使鉴定在诉讼活动中,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统一适配和内在协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2014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删除原《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内容,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排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特殊性。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程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等法律法规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包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内的鉴定队伍建设、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质量建设、科技建设和诚信建设,全面加强执业保障和执业监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科学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决定》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鉴定作为一项具有科学性、可靠性的科学证据制度,在诉讼活动中,对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和伤残程度认定、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的鉴别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喻为“证据之王”。
目前社会上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者的法律处置与待遇的认识存在着非常明显差异。例如,陕西邱兴华杀人案、上海杨佳袭警案、福建南平郑民生恶性杀人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留学生刺母案,此外很多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病鉴定的案件也急剧增加,引起社会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的高度关注和讨论。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至少有两方面:一是当事人利益的博弈和分配,二是不同专业人士基于各自学术角度的认识和看法不同,其中争议焦点往往都与司法鉴定有直接关系。司法鉴定是依据科学上的规则,作出“具体事实推论”

,在众多证据中,鉴定作为一种可量化、可检测的科学技术手段,被视为最有力的证明方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扩张裁判者的认识对象,补充裁判者在专门性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印证和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的功能,适用范围广泛,主要为社会治安管理和执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为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判决提供科学证据,为监狱部门以及其他判决执行部门正确有效执行司法判决提供依据。面对新任务新要求,要推进法医精神病鉴定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鉴定意见可靠性、科学性,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
二、《决定》背景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小,兼职人员偏多 多数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是依托精神病医院,办公条件差,没有形成规模化。据司法部统计,2015年全国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240家,业务量60593件,机构平均只有252件/年。多数鉴定机构无专职负责人和行政管理者,兼任机构负责人的医院院长对鉴定工作投入少。绝大多数法医精神病鉴定人为精神科执业医生兼任。“无论是从经济回报还是工作的重要性而言,他们的医疗任务都远远超过鉴定任务。从医院里的精神科而言,鉴定已经成为边缘化的附属产业,且近年来更是呈现逐步衰落趋势。”
2.标准、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目前对精神病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仍系经验式判断,缺乏系统、准确、客观、一致性较高的评判工具。”鉴定主观性较强,客观检测方法有限,缺乏科技高精仪器设备的支撑。
3.鉴定职能存在越权情况 医学概念与法学概念之间边界不清晰,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学概念,应属于法官的职能权限,但多年来一直由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做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4.鉴定文书书写质量不高 个别鉴定文书表述不完整、不准确,分析说明说理不充分。书证材料摘录内容详略不当、缺乏关键信息,鉴定标准和方法使用不当。一些鉴定调查不够客观、全面,检查所见针对性不强,不专业、不完整。
5.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 2013年浙江省司法厅《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课题组,通过对600名律师、法官、司法鉴定人的问卷调查,分析研究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实践效果不理想,鉴定人出庭率低。2013年浙江省办理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36832件,鉴定人出庭作证只有167次,出庭率仅为0.45%。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注重四个理念,推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为适应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要以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集思广义,讨论研究当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统一对四个理念的认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一)注重出庭作证的理念,提高司法鉴定人综合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强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将一切证据在法庭上呈现,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由法官作出裁决。《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如何,最终应当由法庭在对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做出认定。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预断性,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更严格:“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得到进一步强化,“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如何准确接受法官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询,是司法鉴定人的新任务,也是新要求。司法鉴定人要增强“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理念,树立“法律人”的身份意识,增强司法鉴定人出庭与鉴定活动、鉴定文书共同构成鉴定意见的整体意识;加强学习,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出庭作证能力及技巧,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帮助法官有效认定和使用鉴定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法院合作,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
(二)注重司法保障理念,提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公信力

司法鉴定承担司法保障职能,其社会性、中立性和服务性决定了它的社会公共属性,在诉讼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条款有11条,其中涉及精神病鉴定的1条,增加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鉴定程序;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该条款对防范公民“被精神病”的侵害,从鉴定程序方面进行限制。
由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神秘而特殊,从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对一些模糊的专业性鉴定问题产生质疑。如2015年6月20日,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社会产生重大反响,新华社六问南京“6·20”宝马犯罪案鉴定过程,其中关注焦点问题之一是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是否有权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就上述问题的理解,近年来法学界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实务部门一直分歧较大。一方认为:国务院五部委1989年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已确定精神障碍者各种法定能力的责任和权力交给鉴定人而不是法官。另一方认为:鉴定法定能力显然超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范围,这主要是历史原因以及执法人员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对相关法律条款错误理解等诸多原因造成。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应该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此未指明“鉴定确认”主体是鉴定人。鉴定过程需要确定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被鉴定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其二,如果是“精神病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无权对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出具鉴定意见。
由于司法精神病学科自身存在着医学概念与法学概念之间的逻辑“跳跃性”、司法精神病学特有的“艺术性”与经验性,鉴定标准的欠规范性、鉴定人的“超专业性”,往往引起社会质疑,损害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有否权力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的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应该到了需要解决的时候,否则不利于该行业健康发展。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领域要开展大讨论,明辨是非,统一思想认识,从而修改1989年7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与现有法律相冲突、不相适宜的内容。
(三)注重科学发展理念,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
司法鉴定是科学认识证据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司法鉴定的结论,往往就是科学认识的结论。这正是建立在人类社会公认的科学规律、科学定理和科学结论基础上的司法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之间的根本区别。按照人、机结合程度不同,将鉴定意见分为二类:一是强可靠性的鉴定意见,如DNA鉴定意见、毒物鉴定意见以及其他通过鉴定实验室获得的检测、检验性的的报告。二是弱可靠性的鉴定意见,如精神病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和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以德国精神病鉴定为例:有67个再审程序的精神鉴定案件中,有错误诊断结果的,第一次有48%,第二次有4%;有发现错误结果的,第一次有60%,第二次有24%;在我国“经历几十件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讨论,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做过两次以上的鉴定......没有一例是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活动的组织平台、实施平台和管理平台,既是鉴定管理主体,也是实施主体。“对于司法裁判中的许多重要事实,直接诉诸人类感官根本没用,而只能借助先进的仪器才能得到证明。有些仪器的认知结果相当可靠,以至于时有法院判决认为,这些仪器所提供的‘无声证言’具有终局性的证明力。”加强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建设,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走技术型专业化、管理型规范化、质量型品牌化的发展道路,是形势发展必然要求。要大力加强高资质高水平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要依托现有优质科技资源,采取共建、联合等多种形式,由国家投入、财政保障、政策支持,建立和培育一批具有中立第三方法律地位的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公共实验室。
(四)注重开放合作理念,加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学科发展
当前世界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信息、生物等技术广泛渗透,带动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进步,对司法公正产生积极影响。互联网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极大地改变了人类世界的空间轴、时间轴和思想难度。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学科要以开放合作的态度,适应社会发展进步,提高自身科技能能力,满足社会对其科学性、公正性要求。一是及时了解其他学科发展进步状况。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行业以高资质、高水平为标准,促进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升。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经费投入数额大幅上升,2014年全国当年购买新仪器设备经费数额为3.44亿元,是2005年的3.31倍。比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专业通过设置听觉、视觉、男性功能实验室建设,为进提高鉴定质量提供可靠技术保障。相比而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滞后,专业科技能力建设缓慢,需要迎头赶上,加强队伍建设、机构建设、质量建设、科技建设。二是要以包容的态度回应社会对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质疑。近年来,社会上对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学性、客观性质疑较多,认为较多依赖当事人以及一些主观判断,缺乏实验室检测数据支撑。司法行政部门要正视上述问题,加强与科技主管部门的协调,以重大项目为龙头,集中力量做好司法鉴定科研项目攻关工作,鼓励支持水平高、实力强的高校、科研部门和鉴定机构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参与鉴定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通过合作、联合等形式共同开展科研攻关,重点突破鉴定实践亟需的关键技术。三是借助外力推动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学科发展。2008年7月,司法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决定,在浙江等六个省(市)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2012年4月全面推进,要求各地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资质认定或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由于国家认监委认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规范化程度不够,停止对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为此,司法部要协调国家认监委重启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要全面开展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把能力验证作为评价鉴定机构能力、提高鉴定水平理的重要手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四是吸引法学和其他行业专家参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学科建设。“当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除少数为法医外,大多为精神科临床医师,虽具备较为丰富的精神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但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要吸收其他邻近学科领域丰富经验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形成自己所特有的研究领域。邀请法学、其他行业专家参加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行业学术研讨会议,研究完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体系。
四、推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司法鉴定在保障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当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着力形成“实验室建设、品牌化培育、规模化发展、规范化运行”工作格局,打造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一)提高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依法鉴定是客观、独立、公正鉴定的前提,具体体现在司法鉴定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对象必须经过法律确认、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果的表现形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以及鉴定材料的来源、保管、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要依法开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权责利相统一意识,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把好鉴定委托材料审查关,对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超越鉴定业务范围的不得受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机构内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受理鉴定案件时要告知当事人相关义务和风险,有条件地试行听证制度,论证重大疑难案件,发现有瑕疵鉴定文书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落实民事赔偿责任,倒逼鉴定人规范行为,诚信执业。对司法鉴定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推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转型升级
根据司法鉴定内在发展规律,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着力优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结构、专业结构和层级结构。整合利用现有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优质社会鉴定资源,形成以高资质高水平,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为支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为基础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网络。要多措并举,做精做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加强与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的双向交流、促进管理信息和“用户体验”相互运用,探索,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着力形成司法鉴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优胜劣汰良性循环。

依托现有优质资源,逐步建立机构自建、与发起单位共享、使用外单位高资质实验室的管理模式;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合作等方式借力高校、科研院所等的优势科技资源,保障鉴定技术的高水平;争取国家投入、财政保障、政策支持,调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积极性,建立和培育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其在解决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问题和多头重复鉴定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
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综合集成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加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监管工作。“完善司法鉴定与审判、检察、侦查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统一鉴定程序、标准。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查处违法执业行为。”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规范化水平。发挥司法鉴定协会专业技术力量,完善行业内鉴定标准统一理解适用。要加强司法鉴定动态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检查、评定和监督结合起来,善于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综合手段,实施动态管理。要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单独评价体系,评价结果提供法院作为其鉴定委托的重要参考。要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工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司法鉴定执业违法违规行为,“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高与新闻媒体积极沟通的意识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极大提高人类认识水平和传播速度。现代新闻媒体传播为展现司法鉴定行业风采提供载体,也对司法鉴定如何应对新媒体提出更高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人要吸取近年来应对媒体不当的教训,利用媒体帮助自己化解危机与风险,塑造司法鉴定良好形象。面对社会新闻媒体对司法鉴定的不利舆论,良好的、真诚的态度去积极应对十分重要。司法鉴定机构要强化舆情意识,注重科学监测舆论变化,破除鸵鸟心态,避免谣言散布,在“黄金24小时”内主动发布信息,化解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及时报道事实,谨慎公布结论,及时澄清谣言,让真相来说话。坚持专业主义,让专家说话,提高权威性。让第三方解释,增强说服力。
(五)加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法医精神病鉴定自身存在对象的复杂性、过程的回溯性、知识背景的跨学科性、手段的有限性与结论的主观性,对从事该项鉴定的鉴定人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要加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能力建设,严格把好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准入关。无论是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还是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在审核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准入时,都要既考虑其专业知识和长年鉴定积累的经验,又要考虑其法律素养。尽早建立国家统一法医精神病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完善法医精神病鉴定统一职前培训制度,避免因缺乏法医学专业教育背景和实践,习惯于医生思维模式,轻信被鉴定人主观陈述,导致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现象。发挥司法鉴定人工作积极性,提高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劳动报酬。要逐步改变对精神病医生兼职的依赖性,培育专职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每家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至少要培养2名到3名专职鉴定人。
加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人继续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确保鉴定人每年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完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淘汰机制,通过完善年度司法鉴定人考核、听取鉴定意见使用者、审定者对鉴定意见的反馈意见,及时淘汰执业中违规违纪和鉴定能力低下的司法鉴定人,定期清理长期持证不执业的兼职司法鉴定人。
(责任编辑:胡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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