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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注册登记,职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单位未注册登记,职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2021-11-07 20:09·天津二中院

来源:沭阳法院

转自: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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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9月1日,原告胡某至被告鲍某梅开办的某幼儿园做幼师。2016年8月25日,胡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沭阳县人社局认定,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0月8日,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某所受伤害构成一级伤残,符合完全生活自理障碍。2018年12月28日,胡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幼儿园支付其一次性赔偿金929472元。2019年4月3日,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幼儿园应支付胡某一次性赔偿金776496元。胡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内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某幼儿园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原告胡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其所工作的单位某幼儿园未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无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胡某有权选择某幼儿园或者鲍某梅作为诉讼主体。因某幼儿园未经设立登记,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存在,依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我院依法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告鲍某梅。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一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遂依法判决被告鲍某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一次性赔偿金776496元(按县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8531元计发16倍)。

典型意义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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