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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 | 业主被盗物业补偿

案例

老王和往常一样喝了杯小酒就睡觉了,而且还做了一个美梦。梦到自家的天花板不断的往下掉钱,掉的满屋子都是。可在醒来打算去上班的时候彻底愤怒了,自己停在小区的车被人打烂了车窗,并且把车内的物品洗劫一空,就连刚换的真皮座套都被拿走,共计损失15000元左右。老王要求物业看监控,可物业却说监控已经坏了一个多月了,没有录像。老王对此更加上头,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要求物业赔偿损失,并多次找到物业讨要损失。物业每次见老王都是爱搭不理,并且说老王的车窗被砸、东西丢失是小偷所为,跟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物业公司的说法对不对呢?我们来分析一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更是法定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业服务公司自身应当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其服务管理区域内人员及财产遭受损害,该方面的安保义务系物业服务一方基本责任,不涉及第三方介入,因其失职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由物业公司自己全部承担。二是,由于第三方加害人的行为,致使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只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加害的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属于前述第二种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检修和维护监控,对于盗窃案件的追赔带来困难,在老王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补偿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我们再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来源:甘肃妇女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 | 业主被盗物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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