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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  号:[62]合组工字第23号

发布日期:1962-8-18

执行日期:1962-8-18

生效日期:1900-1-1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

  关于解放前在企业中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和全总生活办公室认为,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同样按照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编印的1962年7月28日精简情况简报第62期关于“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中第十一个问题的答复办理。即“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为此,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现在处理的和过去已经处理的退职人员中有属于上述情况者,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另外,对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和由公私合营企业转到供销合作社的职工,作退职处理时,其连续工龄计算,亦按以上规定的精神办理。

  凡是过渡到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企业的小商小贩,其工龄应从过渡到国营或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企业之后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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