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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外卖送餐事故多发,责任谁来买单?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外卖平台“众包”骑手侵权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时做法不一,这既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不利于相关责任主体加强风险防范,也不利于新兴经济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外卖平台对骑手的控制情况、实际获益、风险防范与化解等客观因素,同时将外卖平台的责任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加以对比,最终认定“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判决“众包”骑手配送外卖时的侵权责任由外卖平台承担,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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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要旨
1.外卖骑手可分为众包骑手、外包骑手、平台骑手三类,当没有证据证明身穿送餐平台衣服、并在送餐平台注册的骑手为外包骑手或平台骑手的情况下,应推定外卖骑手为众包骑手。
2.外卖平台与众包骑手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众包骑手在配送活动中侵害他人权利的,应当由外卖平台承担雇主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7日16时00分许,崔某骑自行车沿松花江路由东向西行驶,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崔某时与崔某发生碰撞。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中,崔某为证明邵某系小度公司员工,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发照片各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照片中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一致,为2895701。
崔某诉称:案外人邵某在送餐过程中致使崔某受伤,而其事发时穿着百度外卖送餐服饰。因百度外卖系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度公司)的业务活动,该公司系该业务的经营及受益者,邵某事发时从事百度外卖的送餐服务是小度公司完成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故邵某的行为应当由小度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小度公司所认为的业务外包,只能认定是小度公司对于其内部业务的规划,不能改变侵权事实的承担。且崔某作为个人,无法能够对于小度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模式进行了解,举证也存在一定难度。故应当由小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度公司辩称:百度外卖平台由小度公司经营和管理,小度公司系百度外卖平台的网络运营商并持有百度外卖的商标。小度公司提供百度外卖平台服务,商家入驻百度外卖平台,客户通过平台点餐寻求服务。根据崔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邵某是小度公司员工,单凭邵某穿着百度外卖服装,无法证明邵某在从事职务行为,同时也无法确定小度公司与邵某雇佣或者劳动关系。此外,小度公司与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以及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可证明小度公司的物流配送服务由相应的物流商提供,配送员与物流商签订劳务或者劳动合同等,应由物流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小度公司不应当对邵某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一、小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崔某医疗费52,1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一期)1800元、护理费(一期)3600元、残疾赔偿金247,88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550元、律师费6000元;二、崔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小度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沪02民终51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度公司是否属于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依据在案事实,第一,小度公司主张与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后者又与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故邵某应属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并未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难以认定邵某事发时系为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第二,“百度外卖”系小度公司推出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依照小度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百度物流人员具有统一的对外形象,邵某事发时身穿百度外卖的服装、配备印有“百度外卖”字样的送餐箱,正从事外卖相关活动。因此,邵某已经具备为“百度外卖”即小度公司服务的外观表征。有基于此,崔某依据外观表征,足以认为邵某系小度公司的员工,而小度公司则并未举证证明邵某系为他人提供劳动或者劳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邵某事发时身穿百度外卖的服装、配备印有“百度外卖”字样的送餐箱,且可以确认其为百度外卖配送平台的注册骑手,因此邵某可能的身份如图一所示共有三种。邵某除了陈述自己为百度配送外卖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为平台自营骑手,后虽然有南京凯立通公司、上海趣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邵某事发时是其员工,但邵某本人对于自己为谁所雇佣没有明确认知且两家公司也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邵某与其中一家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因此我们认为邵某应当是小度公司的众包骑手。
平台对所有公众开放,任何人可通过外卖平台运营的配送app注册,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外卖,平台对骑手的工作时间、接单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的模式即为众包模式,通过该模式参加配送活动的骑手为众包骑手。我们认为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应当成立劳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