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设立越来越容易,越来越多的人在考虑创业,创业成功有很多因素,但不了解法律却可能遭遇危机。所以创业前应多学习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好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做好充分的调研准备,以免刚起航就触礁。
一、企业设立时会遇到的问题
准入门槛降低,促进市场活力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一块钱就可以注册公司,成为老板; 减轻了创业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如何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二、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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