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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浦东暂停实施11项法规

5月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通知,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将在上海浦东新区暂停实施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附后),以支持上海“证照分离”改革。

这11项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等。涉及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六大类。前四个领域调整后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外,在加工贸易、首次进口化妆品两个领域的相关事项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据相关企业人士人认为,这将极大便利企业运营。

以药品广告领域为例,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次浦东暂停实施第四十八条及第七十一条中有关“药品广告异地备案”意味着,外地药企在浦东新区发布药品广告,不再需要向上海备案,而浦东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而暂停实施“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决定,也被部分企业理解为重大利好。在4月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跨境电商进口新政中,还要求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取得国内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还表示,将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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