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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

最高法案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主张后是否应中止拍卖?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执行程序

【案例索引】

振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执监547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62号执行裁定及河北高院(2020)冀02执复36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诉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主张,并非必经审判程序确认,在执行程序中应当直接执行予以保护。本案异议及复议执行裁定均认定,申诉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该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振发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后,法院应否中止拍卖。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振发公司主张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上述规定所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以及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是指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对执行标的物排除执行的情形。振发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并非主张排除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情形,只要预留相对应的拍卖价款或者等值财产,便可继续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林提供了有效的担保财产,法院继续拍卖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案涉房产流拍后抵债给宋×林,但振发公司已另行诉讼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且宋×林的担保财产仍在查封之中,振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在诉讼确认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后仍可得到保障。因此,其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振发公司所提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的主张。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的,可以予以确认,但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振发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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