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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日普法】退休人员再就业遭遇事故,其权益保护适用劳动法吗?

如今

退休后再就业群体不断扩大

若其在工作岗位上

突发疾病死亡

其权益适用劳动法吗?

案情简介

2015年,杨某的丈夫王某退休后受聘于某卫生院从事司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

2021年11月,王某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上午8点开始上班,9点50分左右被人发现晕倒在厕所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脑干出血)。

杨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王某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遂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某与某卫生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且用人单位无过错,并在王某发病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合理的施救义务。因此杨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考虑到王某确实是在被告单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后死亡,杨某家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用人单位作为王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酌情对杨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王某2015年已退休,其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其权益受民法典的保护。

作为用工关系的双方,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要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期间的报酬、内容、时间、医疗、工伤、休假、加班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主张相关权益;用工单位则可以通过为拟聘用的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购买商业意外险等形式规避风险。

如果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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