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高速公路测试和应用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在2021年7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应用规范适用到高速公路。其表述是这样的:“本规范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规范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北京关于高速公路测试和应用的规定
2020年11月,北京市发布的《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高速公路开展自动驾驶测试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规范。
1. 高速公路测试是指测试车辆在允许的高速公路路段进行的,以开展自动驾驶系统科学试验为目的的道路测试。
2. 测试主体申请(在高速公路道路上进行测试的)测试车辆已在封闭测试场内通过了通用技术测试评估且测试能力评估为T1及以上级别。测试主体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封闭测试场内完成高速公路场景测试,并通过评估。
2) 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每车1000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3. 测试驾驶员除满足通用技术测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在高速公路场景下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实车操作训练。
4. 测试主体除提交通用技术测试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测试计划,应包括测试目的、测试路线、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
2) 封闭测试场内高速公路场景测试报告。
3) 测试驾驶员培训与操作能力证明材料。
4) 高速公路测试保障措施、风险分析以及应急措施等。
5) 其它等相关材料。
上海关于高速公路测试和应用的规定
2021年11月,上海市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适用于高速公路,但是没有对高速公路测试提出其他条件。
1. 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下统称“测试与示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 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3. 示范应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模拟实际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运行活动。
4. 示范运营是指在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后(或者和具备营运资质的企业合作),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特定路线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化试运营活动。
长沙关于高速公路测试和应用的规定
2020年6月,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V3.0》,规定了申请高速公路测试的条件,规定了开展高速公路载人载物测试的条件。
1. 联席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和测试应用场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包括第一级测试区、第二级测试区,逐步扩大测试区域,完善测试场景。在第二级测试区范围中增加典型场景测试区(如景区、园区、停车场、港口、机场等),拓展和完善智能驾驶测试场景以及车辆类型,有序推进载人/载物测试、高速公路测试、道路测试(白天和夜间测试)、仿真测试、低速电动汽车测试、无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测试等项目;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规范标准研制工作。
2. 申请高速公路测试牌照的测试车辆要求:
1) 测试车辆需在第一级测试区按照相应测试规程通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验证,方可获取测试牌照或测试通知书;
2) 获取测试牌照或测试通知书后,可进入第二级测试区指定的道路区域测试并累计测试里程超过20000公里(同款车辆不超过2台共同累积);在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条件下,可向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开展第二级测试区的高速公路测试工作;
3) 在高速公路测试中,空载里程累积达到50000公里(同款车辆不超过2台共同累积)在未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条件下,提交高速公路测试情况报告、载人/载物测试计划方案(志愿者基本情况、签订协议、保险购买情况等)、安全保障方案等材料,可向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开展载人/载物测试工作;载人/载物测试仅能在固定区域、限定时段开展。
3. 首次申请高速公路测试的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5辆。测试半年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4. 测试主体在开展高速公路测试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
无锡市关于高速公路测试和应用的规定
2021年9月,无锡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高速公路测试的条件,规定了开展高速公路载人载物测试的条件。
1.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2.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3. 申请高速公路测试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道路测试主体应完成本细则第四章指定的各类要求,获得《道路测试通知书》和无锡市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2) 测试车辆需完成累计5000公里的道路测试里程;在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条件下,可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开展高速公路测试工作;
3) 首次申请高速公路测试的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5辆。测试半年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4. 测试高速公路应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安全评估,并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认定。
5. 在高速公路测试中,空载里程累积达到50000公里(同款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在未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条件下,提交高速公路测试情况报告、载人/载物测试计划方案(志愿者基本情况、签订协议、保险购买情况等)、安全保障方案等材料,可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开展载人/载物测试工作;载人/载物测试仅能在固定区域、限定时段开展。
6. 测试主体在开展高速公路测试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
未来展望
基于高速公路的L2技术已经市场化,基于高速公路的L3技术即将进入市场,预计到2025年可以实现在高速道路上行驶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化。随着私家车L4自动驾驶车辆的开发和测试的进展,这些结果将应用于卡车,考虑卡车具有高度通用性和相似性,一旦能够自动驾驶,一定很快会实现商业化。
重型长途卡车的队列行驶是高速公路自动驾驶技术的一个重要应用。卡车队列自动驾驶系统进入高速公路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后车有人”的队列行驶系统,第二步是“后车无人”的队列行驶系统,“后车无人”队列系统采用电子牵引技术,实现车距保持、车速调整、车道保持、换道等功能,部分国家规定三辆车为一个车队。
为此,我们应该在高速道路上重点试验L4级卡车单车驾驶自动化,以及L3级卡车自动驾驶队列系统。
编排:七七
中外自动驾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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