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张明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均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本罪囊括了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全部行为(使“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表述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条款)。本书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一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设电网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 115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根据该罪所处的地位,“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另一方面,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开枪射击或者乱刺他人的,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宜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宜认定为本罪。因为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在修改前使用的动词是“破坏”,所以,与其认定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实施破坏行为,不如直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盗窃消防设备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两高”2003年5月14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一解释的合理性还值得研究。

司法实践明显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分析其原因以及提出相应的规则,对本罪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的司法机关由于没有认识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或者由于没有正确判断具体危险的有无,导致将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如将使对象物燃烧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对此应当确立的规则是: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却又不能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也不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有的司法机关由于没有意识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导致将只能造成非物质性结果的行为也认定为本罪。如将造成特定人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对此应当确立的规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侵害结果,仅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不足以造成这三类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即使造成了其他物质性或者非物质性结果也不可能成立本罪。换言之,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侵害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本罪。

第三,有的司法机关由于误解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作为行为对象的“不特定人”的含义,导致将其他犯罪认定为本罪。如将从人行天桥上往下扔砖头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对此应当确定的规则是:如果行为只能导致少数人伤亡,而不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范围的,即使事前不能确定伤亡者是谁,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第四,有的司法机关由于误以为社会法益优于个人法益,导致将故意杀伤多人的行为均认定为本罪。如将行为人随意刺杀、刺伤多人的行为认定为本罪。显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确立社会法益并不优越于个人法益的观念,并应遵守以下规则:对于以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包括多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按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处罚;对于并非以危险方法杀害或者伤害多人的行为(如持刀刺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第五,有的司法机关由于误以为刑法第114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没有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导致将危险性没有达到与放火、决火、爆炸等程度相当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如将盗窃多个消防栓铜芯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对此应当确定的规则是:行为方法不是像放火、决水、爆炸等那样,一旦发生就无法立即控制结果的情形,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发生火灾之际,损坏灭火用具的行为, 并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说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只具有抽象危险。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火灾之际,损坏灭火用具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在发生火灾之际,隐藏或者损坏灭火用具的行为所产生的公共危险,与放火并不相当,一般也只是认定为其他犯罪。

第六,有的司法机关由于误以为罪名具有威慑功能,或者误以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其他法定刑相同的犯罪导致将原本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的案件认定为本罪。如将过失毁损道路的行为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当确立的规则是:在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也相同的情形下不能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更重为由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七,有的司法机关由于难以区分具体案件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原本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的案件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难以确定对行为是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还是以爆炸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情况下,以本罪论处。对此应当确立的规则如下:其一,只要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就其他犯罪而言存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困难也应当在其他犯罪中选择,而不能认定为本罪。其二既要正确处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又要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包括的罪的原理,妥当处理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第八,有的司法机关由于将其他法院先前的判决当做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导致适用本罪的判决不当增加。但是司法机关不可将其他法院的判决结论当做自己做出相同判决的理由。换言之,判断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时,司法机关不能因为其他法院已有认定成立本罪的判决,就盲目地遵循这一判决。司法机关应当充分意识到,任何判决结论本身都不是判决理由,所以,司法机关需要正确判断先前的判决结论是否妥当,判决理由是否充分。如果已有的判决结论不妥当、判决理由不充分,就绝不可盲从(以上内容参见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原文载: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版。P695—P697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预审大队。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危害公共安全罪
16个案例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八大难题
【罪名解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权威干货都在这里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