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实施诉讼诈骗行为能否以诈骗罪论处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曹毅某原系江苏梦想方舟儿童体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方舟公 司)法务人员,梅翼某、朱正某、黄某原均系该公司保安。2012年11月的一天,毅某向朱正某、梅翼某提出可以从公司人事部办公室窃取二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梦想方舟公司赔偿支付双倍工 资,并告诉朱正某、梅翼某公司存放劳动合同的具体地点。后朱正某、梅翼某将上述方法告知黄某和王某(另案处理)。

2012年12月的一天,梅翼某、朱正某利用在梦想方舟公司值班之际,合谋偷取二人的劳动合同,并电话询问黄某是否要将其的劳动合同一并偷出,黄某作出肯定答复后,梅、朱二人采用关闭公司部分监控视频的方法,窃得梦想方舟公司与梅翼某、朱正某、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梅翼某还于2012年12月的一天,经与王某合谋后,由梅异某窃得梦想方舟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交给王某。嗣后,朱正某将偷取上述4人的劳动合同一事告知了被告人曹毅某。

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间,梅翼某、朱正某、黄某和王某先后辞职,4人隐瞒梦想方舟公司曾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的真相,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先后分别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梦想方舟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等。曹毅某作为梦想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梅翼某、朱正某分别提起的上述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曹毅某明知劳动合同已被梅、朱等人窃取的情况下,隐瞒不报,并多次与梅翼某、朱正某和王某私下联系,采用透露梦想方舟公司的应诉准备情况、帮助计算双倍工资赔偿数额等方法,帮助梅翼某、朱正某和王某实施作骗,同时与梅、朱等人约定事成之后相应的报酬。

四被告人通过上述仲裁诉讼方法实施诈骗,曹毅某参与3笔,蹁得50965.30 元,还有58000余元未得逞;梅翼某参与4笔,骗得78000余元,还有58000余元未得逞;朱正某参与3笔,骗得78000余元,还有30768. 31元未得逞;黄某参与1笔,骗得27500元。曹毅某、梅翼某、朱正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梅翼某退出赃款50965.30元,黄某退出赃款27500元。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曹毅某辩解称没有教唆梅翼某等人,自己只是提供一些法律知识,我们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诈骗。曹毅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文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诈骗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应作为诈骗罪处理。梅翼某、朱正某、黄某对指控的诈骗事实未提出异议。

【案件焦点】

曹毅某等人实施诉讼诈骗行为非法占有梦想方舟公司财物能否以诈骗罪论处。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梅翼某、朱正某在曹毅某的教唆下,为了隐瞒真相,经与黄某合谋后,监守自盗,窃取了梅翼某、朱正某、黄某的劳动合同,梅翼某还与王某合谋后,由梅翼某窃取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嗣后,梅翼某、朱正某、黄某和王某隐瞒了劳动合同已被窃取的真相,以被害单位梦想方舟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被害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曹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千元。

二、被告人梅翼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朱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梅翼某、黄某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江苏梦想方舟儿童体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曹毅某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教唆犯,也不构成诈骗罪,遂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毅某明知朱正某等人均是梦想方舟公司职员,仍告知其盗窃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的犯罪方法。此后,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朱正某等人实施了曹毅某教唆的行为,曹毅某构成教唆犯。曹毅某不但教唆朱正某等人从公司人事部办公室窃取劳动合同,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还口知公司存放劳动合同的具体地点。在获知朱正某等人窃取劳动合同后,曹毅某还多次与朱正某等人私下联系采用透露梦想方舟公司的应诉准备情况、帮助计算双倍工资赔偿数额等方法,为朱正某等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故曹毅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型非典型诈骗行为开始出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诉讼诈骗。所谓诉讼诈骗,就是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假诉讼、提出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出伪造的证据等,使法院产生错误的判断进而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所有,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和法律的尊严。由于诉讼诈骗行为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诉讼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有较大争议。

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0月24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该答复并不是最高检检委会讨论通过的,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因此其不具备普遍的司法效力。

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有危害性,就应该作为犯罪处理,而且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诉讼诈骗行为和典型的诈骗行为存在行为结构的差异,即财产处分人和被害人不同,被害人交付财产不是出于自愿。从现实生活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诈骗行为中财产处分人被害人都总是同一人,现代刑法理论在引进“间接正犯”的概念后,已经将三角诈骗解释为诈骗罪的范围内,而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在诉讼诈骗中,被方是法院,被害人是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当然,为进一步体现诉讼诈骗的特征, 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是有必要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还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为宜。因为诉讼诈搞毕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只是在手段上和侵犯的客体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原文载:《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苏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P170—P174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预审大队。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史上最全合同诈骗无罪案例裁判要旨集成(上)
论职务侵占与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出售手机卡的行为如何定性?
合同诈骗案件的无罪裁判规则
案例来说话: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
盗窃与诈骗交织类犯罪的定性问题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