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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上诉人杨斌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州律协)不履行实习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现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杨斌原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获得2011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荣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曾作出向杨斌学习的决定。2015318杨斌因想转行做律师向有权机关申请辞职获得批准。2015320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去杨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20154月初,杨斌与第三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同律所)签订劳动合同。2015427日,杨斌通过大同律所被上诉人广州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实习申请书、实习协议、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复通知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黄花岗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材料。广州律协于同日收到上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杨斌的申请欠缺其在14周岁至1992104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完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是,向大同律所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的传真,一次性告知杨斌需要补充上述证明材料,如未补充完整则不能准予实习登记。此后,杨斌未予补充,广州律协也一直未作出实习登记决定。

杨斌认为广州律协未履行实习登记的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2015724日向原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广州律协对原告杨斌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限期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该院于2015730日立案后,经5个月闭门造车,于1228日迳行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以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杨斌的起诉。

 

上诉人杨斌认为:1原审裁定关于上诉人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意思,不能成立。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障碍。现分述之:

 

一、原审裁定关于上诉人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于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对上诉人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上诉人连实习人员也不是。故原审裁定关于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的说法,与本案虽有一定的关联,但失之于宽。其次,原审裁定该说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师协会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如杨斌所诉的广州律协逾期不作出实习登记决定作出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或者对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因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律师协会之所以有权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有权对实习人员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处理意见,是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等规定的授权。这些职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国家意志性、单方性、强制性和不可处分性等特征,故属国家行政职权。上述决定以及考核和处理意见,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故属行政行为。 而由《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第㈡项、《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可见,律师协会行使这些职权的行为,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执业许可行为的前置行为,属于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公法上的行政行为 从法律后果看,律师协会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作出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或者对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等的行为,亦属于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均能产生使申请实习人员、实习人员从根本上无法取得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而该后果显然属于行政法律效果。原审裁定认为“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只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照其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具有组织管理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的职责。该项管理职责具有国家行政职权性质实习登记为该项管理职责的应有之义,性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故杨斌所诉的广州律协逾期不作出实习登记决定的行为,虽社会团体作出的行为,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杨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诉诸原审法院,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援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驳回杨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广州律协认为杨斌实习登记申请欠缺其在14周岁至1992104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第㈠项的规定,则完全可以认定杨斌在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之前(当然包含上述期间)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况,违法犯罪纪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机关不具有对公民出具违法犯罪纪录证明的法定职责。但广州律协就是无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坚持以杨斌未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在14周岁至1992104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为由,拒绝对杨斌实习登记申请作出决定。广州律协这种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门作风,与有牙齿的老虎有何二致。故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审判广州律协这个被诉衙门行为,不但是适用法律错误,还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某领导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3月举办的“全国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提出的“协会现在是有牙齿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障碍

原审裁定根据《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为“申请实习人员对于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也只是可以通过复核的方式行使救济权”的说法,有失公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㈩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诉讼和仲裁制度”,而上述管理规则非法律,故该规则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申请复核的规定并不能限制申请实习人员的诉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对上诉人并未作出实习登记决定,故该款规定与本案无关。即使广州律协对上诉人作出的是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上诉人也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杨斌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谢谢。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诉状副本两份、原审裁定书和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规材。

 

附录:上诉状引用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㈡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㈢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㈣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㈤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㈡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第项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七、《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第四条第项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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