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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裁判文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全文 9个问题详解)|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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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作者|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23期)

  • 法客帝国进行了重新编辑处理转载须注明


阅读提示:这是一个老问题,也时常会引起与一些同仁的讨论,现法客将旧文件及最高院主要执笔法官的解读分享如下,供学习探讨参阅。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将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对《规定》起草的背景、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说明。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有正当的裁判依据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但如何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直欠缺全面明确的详细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经济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的法律逐步颁布实施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裁判工作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后我国立法分工和各机关的权限更加明确对不同立法文件的效力和适用也予以确定

 

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

度化而建立统一的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则才能确保裁判文书正确引

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避免引用不当导致错判误判确保裁判的效力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很少,散见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不够详细明确,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有必要统一进行规范根据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批复》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的法律引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规定》。

 

二、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规定只解决法律引用的问题不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规定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即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顺序和规范等不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法律适用要解决的是法律选择法律效力判断等问题应当由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司法解释解决避免使问题复杂化如第4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的可以直接引用应当适用国际条约或者交易习惯国际惯例可以直接引用。”“应当适用即隐含了法官适用法律的审查和判断但如何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二)关于裁判文书的范围。

 

按照现行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文书统称为法律文书但包括的类型很多: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也包括非法院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行政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等等在起草中有两种意见:一是使用法律文书的称谓以与法律规定一致也避免遗漏如诉讼中的拘留罚款等要用决定形式也要引用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依据二是使用裁判文书的称谓可以缩小规范避免产生所有法律文书都要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问题而且目前看主要问题集中在裁判文书上。《规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裁判文书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类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可以参考规定执行

 

(三)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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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文件如何统称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立法法中没有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但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司法解释可见其范围比人民法院裁判依据的范围要广且不包括法律。《批复使用的是法律规范性文件”。经查在现有能够检索到的正式规范性文件中仅此一例且在法理上也基本没有此用法从现有的有关文件的使用情况和法理学的概念界定来看多使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其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因此规定使用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词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引用的基本规则。

 

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要以正确选择适用法律为基本前提而能够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众多层次复杂如何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项困难和复杂的工作规定未作规定。《规定只对确定了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加以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引用时应当注意:第一引用法律规则基本要求是准确有效适当而最关键的是确保所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引用的顺序问题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书应当按照文书各部分的具体情况而分别引用适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如果在裁判文书的同一部分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则产生引用的顺序问题在作出裁判时人民法院会将所引用的全部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列上特别是实体法有多个时就要确定按何顺序援引原则上应当按照效力顺序来引用一般来说法律效力最高然后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又高于地方性法规故先引法律后引行政法规再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后是司法解释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的变通规定在其当地具有特别的优先适用的效力引用顺序上有例外

 

引用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应当先引基本法律后引其他法律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以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定或者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法律其他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之外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虽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立法法没有规定效力关系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有的基本法律涉及国家的基本民事刑事和机构设置等制度该种法律地位更为重要所以要由全国人大而不是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虽然也很重要但与基本法律相比地位还是要低一些所以在引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时应当先引基本法律再引其他法律

 

如果既需要引用实体法也要引用程序法时应当先实体后程序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并列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主要是在作出裁判时在本院认为之后依据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裁定判决此时实体法是裁判内容的依据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有实体内容的裁判中主要由实体法决定裁判内容程序法则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形式上进行选择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决定裁判结论是采用裁定还是判决形式的直接依据也是表明裁判的法律效力如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的依据在诉讼法上人民法院是作出判决还是裁定有明确的分工在一审中裁定主要针对程序事项而判决一般会有实体法上的判断在二审程序中裁定或者判决的选择更为复杂涉及对原审判决实体内容的改变时用判决仅作程序上处理如维持或者发回重审用裁定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于裁判的意义而言实体法上的判断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程序法与作出裁判之间联系更为直接所以从引用顺序上而言应当先引实体法后引程序法

 

(五)关于引用宪法规定的问题。

 

在此要特别对援引宪法规定的问题作一说明对于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能否引用宪法规定作为说理或者裁判的依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历来的司法解释都持否定态度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法律观念不断提升加之立法相对滞后实践中出现了按照宪法规定起诉以保护权利的所谓宪法诉讼案件有些地方法院亦予受理同时理论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也日益热烈要求确保宪法的实施和执行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障特别是经有关媒体宣传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争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解释和监督实施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不受理宪法诉讼案件也不以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所谓的宪法诉讼案件不得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不得改变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能配置绝不允许损害宪法权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规定对于宪法和法律都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裁判案件。”上述通知发出后全国各级法院很好地贯彻执行未再受理所谓宪法诉讼案件也未再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规定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其义有二:一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应当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二是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等范围不包括宪法在内这与立法法规定是一致的

 

(六)刑事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问题。

 

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确定犯罪并科以刑罚的依据原则上只能是法律不能引用法律之外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主要指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内容的修改本身仍然属于刑法的部分在引用时等同于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就一些问题专门制定了法律解释到目前共有8个刑法法律解释这些法律解释按照立法法规定与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可以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从本质看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属于刑法应有之义所以刑事司法解释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对于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除了引用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外就确定民事责任的实体法还可以按照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范的规则引用

 

(七)民事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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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问题相对复杂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曾先后有过一些规定但不够规范明确根据立法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直接援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国内法律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等

 

第一行政法规的引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在民事裁判文书中能否引用行政法规一直有争议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诉讼仲裁制度都属于制定法律的范畴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引用法律时应以援引法律为原则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两类行政法规可以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定按照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所以民事审判工作可以援引的行政法规一是国务院为执行民事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此类行政法规是为执行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而由行政法规进行细化而制定的实际上是对民事法律的补充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本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民事事项的行政法规此类行政法规实质上代行民事法律职能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属此类。

 

第二,地方性法规的引用问题。地方性法规包括三种: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三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方性法规能否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来看基本上持肯定态度。《批复19935月的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都明确地方性法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适用或者参照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形式之一有其法定的调整事项和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处理符合地方性法规调整的事项且在地方性法规适用的效力范围内的案件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参照地方性法规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依据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与地方性法规并列的一种立法形式是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物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在该自治地方适用的法规自治条例是规范和保障居住在县级以上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综合性自治法规单行条例是关于规范自治地方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自治法规解决某个方面的民族关系问题实质上就是一种变通之权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中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有60多个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从效力上来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规定在该自治地方优先于被变通之法律行政法规而适用因此宪法立法法等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需要上一级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人民法院处理自治地方的相关民事案件时该地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适用的可以引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四,司法解释引用问题。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职权可以对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具备特别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规范文件对司法解释的形式效力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规定解释批复和决定四类涉及司法协助的还有安排一类1997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文号统一为法释字在形式上已经明确可以与相关的司法性文件相区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引用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从地位上看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因此其适用效力与被解释的法律一致在引用规则上作为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应当在法律之后引用而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原则上司法解释应当排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后尤其是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司法解释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立法权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有冲突或者矛盾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规定的途径解决而不能对立法文件的效力进行审查自治条例司法解释解读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的变通规定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处理

 

第五,司法性文件的引用问题。除司法解释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有一些审判指导性文件出台一般称为司法性文件司法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不是司法解释但有的对审判工作又具有指导作用是否可以援引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199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不明确时一般都统称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司法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不能直接引用与法律行政法规等并列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在说理部分引用作为说理依据至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性文件一般作为司法解释对待可以引用

 

(八)行政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问题。

 

行政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来说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规定可以引用司法解释并可以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研究规定5条除规定了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引用对于经审查认为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外增加了行政法规解释类型裁判说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引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除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引用以外在说理部分往往也需要引用相应的依据在说理部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限于规定确定的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在引用前必须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文件对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裁判的说理依据

 

(九)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解决。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时就必须首先选择确定要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根据效力等级的不同有不同的选择适用的规则具体讲: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二是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三是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四是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五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则仍然不能选择确定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向有权机关提请作出裁决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所以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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