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未到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报记者 段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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