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的低保户们注意了!2018年滁州市的城乡低保上调了!那么,现在每个月可以领到多少钱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18年7月起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南谯区、琅琊区、明光市、天长市实现低保城乡统筹。
(一)保障范围
具有当地农业户籍,以下三类家庭和居民,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收入型贫困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成年重度困难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单独纳入保障:
(1)年满18周岁;
(2)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智力残可放宽至三、四级);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
(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15)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认定、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家庭财产相关规定等,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执行。
支出型贫困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联合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确定,7月前公布实施。2017年1-6月,按照月人均270元标准进行保障。对获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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