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购买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屋价款后,如果没有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即使房屋购买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房屋出卖人,但是房屋购买人享有对该房屋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需要注意,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所以提醒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而且最好在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后再支付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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